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担保合同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的,保证人是否免责?
添加时间:2020/2/28 9:54:51     浏览次数:1022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的,保证人是否免责?

作者 | 齐精智律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齐精智律师提示具体而言,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1、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贷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的;4、贷款人与借款人在保证人不知情情况下,协议改变借款用途的包括借新还旧。但无特别约定,借款人单方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保证人不免责!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保证人明知贷款系用于还贷,不能以未经其同意改变贷款用途为由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保证人明知借款的真实用途是“以贷还贷”的,即使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与真实用途不一致,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利川卷烟厂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二、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系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出借人并无监管之义务。在保证人未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不得变更的情形下,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担保依然有效。

裁判要旨: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山东富宏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闵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150]

三、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发放借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保证责任免除。

裁判要旨:京华公司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按合同约定履行尽职调查,进而知道或应当知道高登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上述贷款,事后亦未向高登公司提出异议。对上述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京华公司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光大公司并征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出了保证人的预先设定,亦违背了光大公司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了欺诈。

齐精智律师提示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案件来源: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

四、无特别约定,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保证人不免责!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上载明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实际用于偿还其所欠他人的借款,改变借款用途的,非出借人所能掌控,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亦不能免除保证人富宏服饰公司的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2015)民申字第3150号。

五、银行与借款人合意将借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抵押人不知情的应免除其担保责任。(有相反判例)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约定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情形。银行与借款人合意将借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抵押人不知情的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72]

六、合同约定债权人有监督用途的权利而未行使,担保人不能仅以此主张免责!

裁判要旨: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由贷款人审核确认等,属于贷款人的权利并非是其审查义务,担保人若无其他抗辩事由,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齐精智律师提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以债务人借新还旧为由免责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借新还旧,而债务人单方擅自将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能免责。

案件来源:(2015)民申字第894号。

七、保证合同承诺可变更贷款用途的,保证人不因以贷还贷免责。

裁判要旨:1.保证人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预见到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带来的各种担保风险。以贷还贷系转移贷款用途的一种,即使本案存在该情形,因保证人承诺在先,其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429号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八、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

裁判要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为购买桨板,但借贷双方真实目的并非购买桨板。双方隐藏的真实目的虽没有实现,且借款人提前归还了部分款项,但剩余款项也未能被证明用于合同约定的购买桨板目的,担保人对全部借款免除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729号。

综上,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无特别约定,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保证人不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阅读提示:实践中一些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擅自变更了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此时能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文以最高法院的一篇案例对此问题予以剖析,以资读者参考借鉴。

裁判要旨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系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出借人并无监管之义务。在保证人未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不得变更的情形下,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担保依然有效。

案情简介

一、2012417日,巨峰建材公司与张小麦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张小麦向巨峰建材公司出借400万元借款,富利达公司、博利特公司、富宏服饰公司为保证人。

二、20121217日,闵祥雷与巨峰建材公司签订《民间保证借款合同》,约定闵祥雷向巨峰建材公司出借40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保证人为博利特公司、富利达公司、亿丰伟业物流公司、富宏服饰公司、付巨峰、付巨瑞、付居松、张伟、宋忠森。同日,巨峰建材公司将该400万元借款汇回张小麦配偶陈某的账户,偿还张小麦的借款。

三、亿丰伟业物流公司、富宏服饰公司、张伟以付巨峰、张小麦、闵祥雷串通进行合同诈骗为由,向平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举报,经侦大队未予立案。

 四、2014年,闵祥雷向德州市中院起诉,主张博利特公司、富利达公司、亿丰伟业物流公司、富宏服饰公司、付巨峰、付巨瑞、付居松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德州市中院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将案卷退回德州市中院。经审理,德州市中院判决博利特公司、富利达公司、亿丰伟业物流公司、富宏服饰公司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2015年,富宏服饰公司向山东省高院上诉,主张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富宏服饰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山东省高院对富宏服饰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富宏服饰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借款合同上载明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巨峰建材公司却将其用于偿还其所欠他人借款,违反了借款用途之约定。但如何使用借款系巨峰建材公司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出借人并无审查监管之义务,而保证人自当承担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之风险。本案借款双方并未对变更借款用途协商,因此也不属于出借人闵祥雷与借款人巨峰建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富宏服饰公司的利益之情形,故巨峰建材公司改变借款用途,不能免除担保人富宏服饰公司的担保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会加大借款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增大保证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对于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出借人将借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后,借款人即有权自行支配,出借人对借款人如何使用资金并无监管义务,在出借人未对借款用途变更参与协商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用途或者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变更借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第三人向出借人保证将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若因第三人未尽监督义务造成借款损失的,应当对损失的借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在不同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正当的法律权益,保证人在作出保证承诺之前应当严谨审慎地审查合同条款,尽可能为保护自身利益设置合理的规避风险措施。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
电话:13522466520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刘维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或取得许可,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