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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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添加时间:2020/3/22 10:51:38     浏览次数:641

基本案情:

**是一个商人,在重庆市做生意。2017年3月,张**偶然加入了一个名叫“超级蛮牛”的微信群,该群的好友均是枪支爱好者。聊天时得知有个微信名叫“大仁哥”的人可以买到枪支、铅弹、配件等。于是,在2017年11月1日至8日期间,张**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陈某处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了铅弹1000余发。陈某是台湾高雄人,接到订单后,就在台湾购买货物,将物品进行加工包装,寄到福建省莆田市。吴某(女)负责接受货物,并按照陈某的指示将货物寄给大陆各地的买主。吴某还负责将货款取现,并交付给陈某。

2018年10月26日,安徽省淮北市公安机关对张**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州国际汽摩城A区***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处进行搜查,扣押了5.5型铅弹823发,气枪一把,枪托一个,弹簧、扳机、螺丝等配件若干。2018年10月26日,张**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抓获,10月3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被刑事拘留后,我接受其亲属委托,担任了其辩护律师。

(一)及时会见,申请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日和8日,我先后两次会见了张**,了解了案情。2018年11月11日,我向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同办案警官当面陈述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内容见附件。

 

 

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接受了我的法律意见。2018年11月19日,张**被取保候审。

(二)认真阅卷,制定辩护策略

2019年1月4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9年1月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10日,被相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张**监视居住。

2019年1月12日,我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得知,在2018年11月9日,淮北市公安局依法对扣押的气枪、铅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气枪被认定为枪支,该1601枚铅弹中,至少有95%为非制式枪弹。

此外还得知,2018年10月13日,陈某被抓获,次日被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吴某(女)也被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同案犯周某、李某、左某、朗某、马某、卫某、肖某等数人也先后被抓获。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和张**沟通后,制定了“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的辩护策略。在庭审时,张**态度诚恳,认罪认罚,我作为辩护人,从法律的角度论述了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必要性【辩护词见附件】。最终,张**被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附件: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22466520

请求事项:对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本人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系初犯,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主观恶性很小。

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行为是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及时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交待自己的罪行,且已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悔罪态度比较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二、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该罪的处罚是有期徒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犯罪嫌疑人的妹妹张##愿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

四、犯罪嫌疑人**主动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有立功的强烈愿望。

在审讯时,**主动提供了向其出售枪支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为公安部门打击犯罪,抓捕罪犯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

五、申请人刘维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再承认自己的错误,决心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决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

综上,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审查并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此致

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

                                  申请人:刘维昭律师

2018年11月11

附:

1、律师证复印件一份;2、授权委托书一份;

 

  

 

尊敬的法官: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的委托,指派刘维昭律师担任其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就本案而言,张**存在从轻处罚、宽大处理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张**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这是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知涉嫌犯罪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买卖枪支弹药的全部过程,没有丝毫隐瞒,这是坦白,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二)**买卖枪支弹药,纯粹是为了圆自己的军人梦,没有任何不良动机。

**一直想成为一名军人,但是未能如愿。为了圆自己的军人梦,就在网上购买了枪支弹药。因为法律知识欠缺,他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触犯了刑法。但是,其本人没有任何不良动机。

(三)涉案枪支的致伤力很低,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购买的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虽然被认定为枪支,但是致伤力很低,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四)**购买枪支弹药后没有造成任何危害

**购买枪支弹药后,一直在家里放着,从来没有拿出家门。他只是在闲暇时,把枪支拿出来欣赏一会,或者拍个照片,仅此而已,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危害。

(五)张**主动交出了枪支弹药,没有规避调查。

**被告知涉嫌犯罪后,立刻交出了枪支弹药,如实交代了购买枪支弹药的全部过程,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没有规避调查。

(六)张**认罪态度好,真诚地承认错误,真心悔改。

**一再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的错误。我每次会见张**,他也都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七)张**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八)张**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是个农民,憨厚老实,真诚实在,与周围的人和睦相处,友好往来,口碑非常好。他在重庆市经商,做轴承生意,公平交易,合法经营,依靠自己的劳动挣钱养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九)就张**的家庭而言,其父母都是农民,已经年迈,没有任何收入。他还有二个儿子,均未成年。老人需要张**赡养照顾,儿子需要张**抚养教育,家里一刻也离不开他,如果张**被判刑入狱,全家人的生活都会陷入极端的困顿。

在我国,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在量刑时,也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我们建议法庭能够对张**宽大处理,免于刑事处罚,对其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至少对其适用缓刑,让张**一方面在社会中接受教育改造,一方面照顾家庭,使张**及其全家人既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能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与温暖。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

时间: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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