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保险合同
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商业险能否免责?
添加时间:2020/4/5 9:25:45     浏览次数:639

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商业险能否免责?

 

来源 |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作者 | 赵越(北京律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一、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员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参加考试的,交管部门方可撤销或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通过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可以得出驾驶人累计12分后驾驶车辆有三种状态:

1、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未被扣留、未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2、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驾驶被交管部门公告停止使用,但驾驶证未被扣留的;

3、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被交管部门依法扣留的;

二、商业险免责条款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略)。

三、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三种状态)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商业险能否免责?

1、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未被扣留、未被公告停止使用的,商业险应当赔付。

在驾驶证被记12分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的行为,但驾驶人并未实际失去驾驶资格。目前,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驾驶证被记12分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驾驶证达到12分不能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且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持有驾驶证件并未被依法扣留,所以按照商业险的合同约定既不属于无驾驶证情形,也不属于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商业险可免责。

第一种观点: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关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解释,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驾驶证被注销两种情况。因此,只要依法取得的驾驶证未被注销,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驾驶资格。虽然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目的是督促驾驶人尽快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该种状态驾驶证未被交管部门吊销,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亦不属于被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商业险理应赔付。

第二种观点: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该答复已明确,驾驶证被停止使用后属于驾驶资格中止的无证驾驶行为,按照商业险合同约定,应当免除保险责任,当然前提是投保时保险公司要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主要是对关于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如何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答复,而国法秘函【2005】436号第三条内容是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认定做出的正确答复。驾驶证被停止使用后属于驾驶资格中止的无证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因此免责。

3,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被交管部门已经依法扣留的,商业险应免责。

该种状态争议不大,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扣留期间,是不得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的免责条款进行拒赔。同样前提是投保时保险公司要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小结: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尽快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超过一定期限被公告停止使用或者驾驶证在扣留期间是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商业险是可以免责的。当然也并不排除驾驶人并不知情自身驾驶证已经记满12分且没有被公告停止使用,也没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该种状态下,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商业险是应该赔付的。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
电话:13522466520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刘维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或取得许可,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