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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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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
【以案说法】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添加时间:2020/4/11 9:55:18     浏览次数:758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当承担公司债务【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1日,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入股某酒店传媒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但一直未实缴2018年8月10日,某科贸公司与酒店传媒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50324号民事判决,判决酒店传媒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018年10月18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某科贸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案号:(2018)京0108执16621号2018年12月2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某酒店传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2018)京0108执1662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1日,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将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深圳市某科技公司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不服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某酒店传媒公司经法院执行,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某科贸公司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作为酒店传媒公司的股东,未按章程约定足额缴纳出资,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当公司不能够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的股东并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了该股东作为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在设立公司之初不需要实际缴纳。很多人认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越好,能够显示出自身的经济实力,就不负责任地随便填写注册资金数额。其实,任何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将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股东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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