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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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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去世后,该房产是遗产吗?(上)
添加时间:2020/4/21 16:00:10     浏览次数:709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去世后,该房产是遗产吗?(上)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有过户变更登记。赠与人去世后,该房产究竟是按照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其归属,还是按照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又非常普遍的问题。

一、问题的缘起

张某(男)和李某(女)均是再婚。张某是北京人,户籍在海淀区唐家岭村。李某是河北人,户籍在张家口市张北县。2003年9月9日,二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登记结婚。

2010年8月,海淀区唐家岭村拆迁改造,张某的祖业产也在拆迁之列,张某因此在某小区获得一套房子T09-2-1-501(120㎡)。2010年8月27日,张某签署了《所选房屋产权人变更声明》,同意将T09-2-1-501产权人变更为李某。张某还签署了一个《声明》,内容是:在本次拆迁安置房内给张某的一套房子T09-2-1-501,我同意给我的妻子李某,其他人不得介入。2013年8月,张某患病,李某却不闻不问。2013年11月,李某抛下张某独自回到河北省张家口老家。

2014年8月20日,张某做出《撤销声明》,撤销对李某的房屋赠与。2015年5月15日,张某立下遗嘱,将所有的财产和房产(T09-2-1-501)由其女儿张**继承。

2015年1月29日,张某和李某离婚。

2017年8月,李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判令T09-2-1-501房子归她个人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去世。2018年8月16日,李某起诉张某的子女,请求判令T09-2-1-501房子归她个人所有。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案件,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人做出了撤销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去世后,撤销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和《物权法》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时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

 

二、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登记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公证和具有道义性质的赠与除外)

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将夫妻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夫妻一方赠与房产时,可以全部赠与,房产全部归另一方;也可以部分赠与,房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果夫妻双方只是做了赠与的约定,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或加名登记,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呢

对于这个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无论是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还是部分赠与另一方,都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部分赠与另一方,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部分赠与的情况下,没必要一定办理房产加名登记,否则会架空《婚姻法》第十九条。

对于夫妻之间部分赠与房产的情形,究竟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还是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过程中,对认定夫妻一方撤销向对方赠与房产的行为效力时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调整的是婚姻家庭关系,《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夫妻互赠的财产属于婚姻家庭财产,故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另一种意见认为,单独的婚姻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而本条解释调整的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婚姻关系中的赠与房产,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这些关系,应当适用《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明确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为调整夫妻赠与房产任意撤销的依据。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合同法》对赠与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并且没有指明该规定不适用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如果没有涉及身份关系,而仅仅涉及财产关系,这就不属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也就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财产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很多。如**诉侯*离婚案。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财产赠与另一方,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质上是财产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也不存在不得撤销赠与的其他法定情形的,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赠与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这也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三、赠与人做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自送达受赠人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一)撤销权应当在除斥期间之内行使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享有和行使有除斥期间的限制,期间一经届满,形成权就告消灭。期间届满以后再行使形成权,其行使行为当然不发生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交付前的任意撤销;二是财产交付后的法定撤销。撤销的情形不同,除斥期间的规定也不同。

赠与人任意撤销的时间是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体而言,对于动产,应当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应当在登记之前撤销。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变更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赠与人仅仅能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赠与人法定撤销的时间是一年之内。《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撤销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不需要经过诉讼或仲裁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根据民法理论,赠与人撤销赠与,只要向受赠人做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法律效力,不必以诉讼方式为主。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一般应当明示的。在特殊情况下,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默示的,不明确说明撤销赠与,但是拒绝交付赠与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对赠与财产进行处分。

赠与行为的撤销与《合同法》第54条民法通则》第59条、《民法总则》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规定的撤销不同,赠与的撤销不要求必须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请求,而是直接向相对人提出即可

(三)撤销的意思表示自告知受赠人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具有以下特点: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根据民法理论,撤销的生效时间应当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告知受赠人之时。 

赠与人书面撤销赠与的,以撤销赠与的书面通知到达受赠人之时生效。口头撤销赠与的,以口头告知受赠人之时生效。如果受赠人无法联系,赠与人也可以公告撤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四)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很大的不同

任意撤销发生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尚未履行,其法律后果是赠与行为消灭,双方均不负担任何义务,赠与人也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法定撤销发生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合同已经履行,赠与财产已经交付受赠人,在赠与撤销以后,受赠人负有返还受赠财产的义务。

因此,只要赠与人做出了撤销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合法送达受赠人,该撤销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去世,丝毫不影响该行为的法律效力。【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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