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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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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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以不同公司的名义与劳动者先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添加时间:2020/7/21 14:33:56     浏览次数:705

问题的提出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明明希望员工继续留下来工作,却不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而是以另一公司的名义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有的公司,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却要求员工辞职并安排员工与另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甚至工作报酬没有任何变化,

用人单位以不同公司的名义与劳动者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这直接关系到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本文中,我以自己的案例-----王(ZJ)诉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分析说明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2000年7月,王(ZJ)入职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被派驻到北京市丰台区芳林苑小区担任保安,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15日,王(ZJ)因个人原因辞职。同日,王(ZJ)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安排下,入职北京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地点和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王(ZJ)在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下,与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作地点和内容也没有任何变化。2017年7月1日之后,王ZJ)一直在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做保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26日,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王(ZJ)停止工作。此后,王(ZJ)未去上班。2018年,王(ZJ)以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以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为第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王(ZJ)与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0年7月7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9482.56元。2018年2月26日,在诉讼过程中,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出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是:王(ZJ)自2017年12月4日起,无视公司工作要求和纪律,持续脱岗,旷工至今,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自2018年1月29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王(ZJ)声称未曾收到该通知书。经过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王(ZJ)与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0年7月7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9月9日,王(ZJ)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94495.00元;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692.00元。

经核查,王(ZJ)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707.07元。

【劳动仲裁裁决】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ZJ)因个人原因于2011年6月15日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王(ZJ)要求将其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主张,本委不予支持。王(ZJ)在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不连续,因此,对于王(ZJ)要求将其在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主张,本委不予支持。

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尽到合法送达的义务,显然不妥,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7070.3元

对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因为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本委不予处理。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7070.3元,驳回王(ZJ)其他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王(ZJ)和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均不服,均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否认就王(ZJ)的岗位变动事宜进行过沟通,而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自2017年12月4日之后,其就王(ZJ)未到岗情况进行核实及催告返岗。综合上述情况,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2011年6月15日,王(ZJ)因个人原因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王(ZJ)要求将其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主张缺乏依据。根据查明的情况,2011年6月至2017年12月 期间,王(ZJ)一直在北京市丰台区芳林苑小区工作,故应将上述期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6745.56元。

王(ZJ)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19年9月9日,要求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对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6745.56元。驳回王(ZJ)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王(ZJ)和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均不服,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是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的前提。本案中,王(ZJ)因个人家庭原因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要求将在该工作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王(ZJ)在2011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一直在丰台区芳林苑小区工作,故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ZJ)在2019年9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不予处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2000年7月至2018年2月,王(ZJ)一直在北京市丰台区芳林苑小区担任保安,先后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建立了劳动关系,王(ZJ)离职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在本案中,2000年7月至2018年2月,王(ZJ)一直在北京市丰台区芳林苑小区担任保安,先后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建立了劳动关系。王(ZJ)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离职是“个人原因”。此后他与北京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原因”,该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王(ZJ)离职时,他在北京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工作的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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