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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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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民法典》之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类型及其认定规则
添加时间:2020/9/10 15:44:46     浏览次数:67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我们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合谋“假离婚,真逃债”,也要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一方行为不当导致另一方“被负债”。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六种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夫妻双方都是债务人,都有偿还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共同签字之债。无论何种债务,只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共债共签”。

(二)事后追认之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追认的方式不限,书面、口头、微信、电话、电子邮件均可以。

(三)日常家事之债。日常家事即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因衣食住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下文专门论述。

(四)共同经营之债。夫妻一方因共同经营而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经营,下文专门论述。

(五)共同生活之债。夫妻一方因共同生活而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不等同于家庭日常生活,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活,下文专门论述。

(六)共同合意之债。夫妻双方具有向某人借债的共同意思。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借债的合意一般是推定的,常见情形包括:夫妻一方陪同另一方向债权人商谈借款事宜、夫妻一方出具借条时另一方在场所借款项汇入夫妻另一方的银行账户、夫妻另一方主动归还借款本息等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六种情形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一千零六十四条、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形成的债务。比如夫妻一方基于个人爱好形成的债务。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人酷爱信鸽,为了买信鸽,借款三十万元。该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定某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该债务不会因任何事由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情的,即使夫妻一方的日常生活之债,也属于个人债务。

(四)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该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婚后追认。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主动偿还债务,不属于追认行为。

(五)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最常见的情形是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形成的债务。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使为了家庭利益,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出租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生债务。

(六)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担保属于商事行为,与家庭生活无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三、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正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各项费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有很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答记者问时表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的日常生活需要(如柴米油盐和水电),也包括夫妻一方个人的日常生活需要(如女人的化妆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在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夫妻一方为了个人日常生活举债,该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内容日益丰富。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的形态多样,种类繁多,其基本特征是:

(一)夫妻共同生活的主体是夫妻二人,不包括成年子女、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这是夫妻共同生活与家庭日常生活的主要区别。夫妻一方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子女、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借款带父母出国旅行形成的债务、夫妻一方为成年子女借款买房而形成的债务等。

(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共同享受、共同拥有。只要具备其中一项特征,就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常见的情形包括夫妻一方举债夫妻双方共同进行高档消费(如出国旅游)、夫妻一方举债用来购置房产车辆等大宗资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举债必须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举债用于生产经营,其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五、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经营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非常复杂。不同的夫妻在进行共同经营时,夫妻双方的具体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方式、参与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和不同。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而言夫妻共同经营通常具备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共同管理等基本特征,只要具备某个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至于该经营是否有收益以及经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影响经营方式(夫妻共同经营还是个人经营)的认定。如果只有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经营收益夫妻共享,这也不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夫妻共同经营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夫妻公司、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一方成立一人公司另一方在公司任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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