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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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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因交通事故、工伤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
添加时间:2020/10/18 22:17:07     浏览次数:523

一、死亡赔偿金概述

公民因为人身受到伤害而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包括很多项目,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法侵害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受侵害人死亡所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经常发生于交通事故、空难、工伤死亡以及涉及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之中,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通常比较巨大。近亲属之间往往因为分配问题发生争议。我曾遇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2008年2月,张某在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注:今雄安新区)因交通事故身亡,获得赔偿后,其家人(包括父亲、母亲、配偶、两个子女)又因为赔偿金的分配发生争议,闹得不可开交。

本文根据民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如何分配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二、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侵害人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主要有“遗产说”、“精神抚慰金说”、“抚养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对于上述理论观点,我逐一分析论述。

(一)“遗产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我不赞同这种观点。我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理由是:

第一、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就意味着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之前合法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基于公民死亡之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债权。遗产不能是公民死亡之后形成的。但是,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形成的,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第二、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其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不是死者本人。死亡赔偿金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的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

第三、从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果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不可能获得赔偿金。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事实上,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近亲属依据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取得了死亡赔偿金。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也倾向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做出(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既然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其他的死亡赔偿赔偿金也不应当认定为遗产。

(二)“精神抚慰金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不赞同这种观点。理由是:

“精神抚慰金说”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出来,明确规定为两者都是致人死亡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项目。这实际上否定了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我们应当遵循《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三)“抚养丧失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我不赞同这种观点。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当是被扶养人抚养费。

(四)“继承丧失说”主张如果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将获得一定的收入。该收入可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可以获得的财产丧失。所以,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我赞同“继承丧失说”。我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理由是: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实际上就是死者在社会平均寿命状态下所能创造的社会平均意义上的可支配收入。根据其计算方式可以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也提到:《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什么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其数额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即: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尽管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明确具体,但是这个规定历来受到诟病。因为根据该规定,不同地域、不同户口得到的赔偿金额不一致,同命不同价,有违人权。

另须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本人有过错,赔偿金额会相应递减。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死者有过错,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相应减少赔偿金数额。

四、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分给谁?其二,怎么分?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只能根据法理和最高院的答复进行解决。

(一)哪些人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做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该复函表示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据此可以得知,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应当是死者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是不是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同时参与分配呢?我认为不能。死亡赔偿金应当首先在配偶、父母、子女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子女,才能在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进行分配。理由是:

第一、近亲属有远近之分。配偶、父母、子女与死者关系最近、最密切,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比较高。死者对其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害也比较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死者的关系则相对比较远。因此,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不宜在所有的近亲属之间同时进行分配,而应当首先在配偶、父母、子女之间进行分配。只有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在时,才能在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死亡赔偿金问题上采用“继承丧失说”,因此,在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上,应当参照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法赔复〔1996〕2号】中,提出了国家赔偿金的分配原则。该批复的内容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颁布日期1996-10-28】【实施日期1996-10-28】

参照最高院的批复,结合《继承法》的规定,我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应当根据近亲属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生活来源、个人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照顾弱者(未成年人和老人),分配比例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五、结论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侵害人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死亡赔偿金应当首先在配偶、父母、子女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子女,才能在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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