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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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人致死,被判无期徒刑----马*宝、李*波、程*峰故意伤害案
添加时间:2020/10/22 14:59:52     浏览次数:671

【引言】马*宝、李*波、程*峰酒后与王*宁发生冲突,将王*宁打伤后扬长而去,在对*宁抢救过程中,其家属放弃治疗,王*宁死亡。*宝、李*波、程*峰均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担任了*宝的辩护律师,庭审时,马*宝的家属承诺赔偿,事后反悔,致使马*宝丧失了减轻处罚的机会。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日深夜,马*宝、李*波、程*峰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公寓喝酒,大声喧嚷,吵吵闹闹。王*宁前来制止。马*宝与之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王*宁。李*波、程*峰见状,也出来共同殴打王*宁。三人把王*宁打到在地后扬长而去。有人发现王*宁倒地,于是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王*宁处于醉酒状态,一直昏迷,拨打999急救电话,将王*宁送至亦庄同仁医院。王*宁在那里进行了基本治疗后转到潞河医院。在潞河医院,因花费太大,王*宁的家属放弃治疗。2019年6月3日,王*宁的女儿在《放弃或拒绝治疗告知书》上签字。2019年6月5日,王*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宁符合纯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造成左侧广泛硬膜下出血形成血肿,致颅脑损伤死亡。

民警通过监控录像,走访证人,6月3日将程*峰抓获,根据程*峰提供的信息,将马*宝抓获。马*宝提供了李*波的信息,并用微信与之联系,让其自动归案。但是李*波未与配合。6月5日,李*波在马驹桥美达宾馆被抓获。

监控录像显示,马*宝首先动手打了王*宁,此后李*波、程*峰出来,三人把王*宁打到在地00时34分55秒,李*波踢了王*宁三下,继续靠近王*宁时,被*宝拉开,而后二人离去。*宝有制止李*波的行为

*宝对此事供认不讳。2019年1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的量刑建议是无期徒刑。我作为马*宝的辩护人,也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

*波没有认罪认罚,因有坦白情节,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的量刑建议是无期徒刑。

*峰认罪认罚,2019年1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的量刑建议是无期徒刑。经查,*峰曾在2011年5月3日,因盗窃罪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一审判决】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要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马*宝、程*峰、李*波军队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马*宝的家属当庭表示赔偿受害人家属,公诉机关表示,如果进行了赔偿,同意减轻处罚。但是,庭审后,马*宝的家属并未赔偿。2020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京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马*宝、程*峰、李*波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个法律问题:一是,马*宝、程*峰认罪认罚,李*波坦白,认罪认罚和坦白对量刑的影响有什么不同?二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可以做罪轻辩护吗?三、被害人王*宁的家属放弃治疗,王*宁的死亡后果是否应当全部由*宝、程*峰*波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马*宝、程*峰认罪认罚,李*波坦白,认罪认罚和坦白对量刑的影响有什么不同?

认罪认罚、坦白都是量刑的情节但是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坦白的犯罪嫌疑人未必认罪,也未必认罚。因此,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认罪认罚不做重复评价的法律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包括坦白,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法院确定宣告刑时,只能根据认罪认罚进行从宽处理,不得根据坦白情节再一次从轻处理。

在本案中,*宝、程*峰认罪认罚,李*波坦白,法院对马*宝、程*峰的量刑应当比李*波更宽大一些。

关于第二个问题,被告人马*宝认罪认罚,我做为辩护人可以做罪轻辩护吗?

很多人(尤其是公诉人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必定有律师参与其中。公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协商一致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一百七十四条辩护人既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了,就应当信守承诺,尊重具结书内容庭审时应当认罪认罚框架下行使辩护权不应当对于自己参与制定的定罪处罚意见予以否定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应当进行罪轻辩护,更不应当进行无罪辩护。

我认为,即使辩护律师参与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全过程并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也丝毫不影响辩护律师进行罪轻辩护,甚至无罪辩护。理由是:

第一、独立辩护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也是权利,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是独立的,并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免除其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完全取决于他本人的意愿和认识,辩护律师只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代表辩护律师完全认同公诉机关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心甘情愿的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只是为了减轻处罚才勉强为之。公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辩护律师基本上没有实质辩护的机会,在具结书上签字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见证。

第二、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因此,庭审时应当允许提出不同意见。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时,辩护律师参与其中,并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但是,辩护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研究有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如果有新的观点、看法,应当允许表达。

第三、罪轻辩护属于对量刑建议的调整,而不是根本否定,这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41条规定,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甚至进行无罪辩护都是合法的

第四,罪轻辩护有利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不允许辩护律师进行罪轻辩护或者无罪辩护,很容易导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取代人民法院的最终审判权,这也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原则。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忽略了很多犯罪情节,可以据此进行罪轻辩护,要求调整量刑,如:马*宝协助公安机关联系李*波,劝其归案;马*宝有制止李*波进一步实施侵害的行为;在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与李*波相比,马*宝认罪认罚;与程*峰相比,马*宝没有前科。但是,公诉机关不加区分,一律建议判处无期徒刑,量刑不均衡。

第三个问题,被害人王*宁的家属放弃治疗,王*宁的死亡后果是否应当全部由*宝、程*峰*波承担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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