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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0/10/22 21:08:26     浏览次数:627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5日,胜**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交费日期是2015年4月15日,交费方式是20年交,交费金额是2598.00元,基本保险金额是20000.00元。合同生效日期是2015年4月16日。每年的4月15日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2016年6月1日,**在河南省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2016年6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肺癌,陈旧性脑梗。2016年6月27日,**向新华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支付保险金。

新华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在2014年12月11日,**因病河南濮阳仁济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多发腔隙性脑梗死;左侧上颌窦囊肿。出院时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左侧丘脑);多发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病I级 极高危。高脂血症。颈动脉硬化。但是,在2015年4月15日投保时,在《个人业务投保书》的“健康告知栏”中,新华保险公司调查**是否患有“癌症、肉瘤、肿瘤、囊肿、息肉、肿块、原位癌、癌前病变”时,胜**的回答是“否”。

2016年7月5日,新华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书》,决定:不予给付该合同项下对应的保险金;解除保单项下所有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处理的依据是:故意不如实告知。

**不服,委托刘维昭律师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接受代理后,刘维昭律师审核了所有的资料,发现了新华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比如询问当事人、风险提示、回访等)中的一系列瑕疵。在庭审时,刘维昭律师论证了新华保险公司的过错,以及胜**没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代理意见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全部采纳,

(二)法院判决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令新华保险公司向胜**支付保险金。

判决生效后,新华保险公司按时支付了保险金。

(三)律师说法

自从《保险法》实施20多年以来,保险纠纷的数量上升迅速。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险法》解释(一),2013年出台《保险法》解释(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保险法》。《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支付保险金,不退还保险费。在司法实践中,“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一个主要理由。但是,保险公司也负有一系列的法定义务,比如询问投保人的义务,及时解除合同的义务等,如果违反了这些义务,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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