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只懂法律,而不了解其它社会知识的法律人是不成功的
01
十多年前,我在哈佛法学院作富布莱特访问学者时,发现雷可夫教授 Todd D. Rakoff 同时讲授合同法和行政法。
我感到有些新奇,便向他介绍到:
在中国,民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法学院教授一般是不能既讲行政法,又开民法课程的。
但雷可夫教授回答说,这种做法是有一些问题的。他说:
虽然美国是市场经济社会,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依然大量存在。所以,不懂合同法就不懂市场是如何运行的,而不懂行政法就难以理解政府对市场的管制道理在什么地方。因此,不懂行政法就难以真正了解合同法,反之亦然。
十多年后,我浏览雷可夫教授的个人网页,发现他仍然开设这两门课程。我现在回想当年他提出同时开设这两门课程的理由,感到颇有道理。雷可夫教授实际上指出了法学内容知识结构划分的问题。
其实,从法学学科内容知识划分的形成历史来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学领域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法律人为了更有效率的认识和组织法学知识而人为创造。这些领域的划分的确是有助于形成各领域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并有助于各领域学说的发展。
且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在划分来看,这种知识体系也是与这种在历史中形成的学说体系相对应的。因此,通过发展不同的法学领域,也有助于推进各领域的制度建设。
问题在于,我们现在不少法律人将法学学科内部的划分当成一种真理,或者视为一种封闭性的知识。
甚至有人演变成了饭碗法学理论,认为教民法的人不能染指行政法,行政法教授也不能把手伸到民法领域。
这种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法学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法学教育体制的创新。
事实上,法学学科内部领域的划分本身主要是满足一种工具性和认识论需求,其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真理。
归根结底,这种工具性和认识论知识要服务于对整个社会的认识和组织。
02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知识剧增的社会,也是一个知识融合的社会。
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经济全球化都使许多新的知识不断产生,任何学科都不可能有游离于其他学科之外单独存在。
一方面,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在致力于从某一个方面认识和解读人类的社会活动。
但现代社会纷繁芜杂,一项社会活动通常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哲学等不同方面的知识。
如果仅仅从某一个方面去认识该活动,那么,该方面知识本身的局限性将导致认识结论的片面性。
反之,如果能够尽可能地把握特定活动的诸多面向,则认识活动将更为准确,社会建议和决策将更为可靠和科学。
另一方面,不同学科实际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从一个方面在一定限度内把握人,任何一个学科都无法单独全面地把握人,解决人遇到的全部困境。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说明了人及人类社会活动的复杂性。
清初颜李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李塨说:“人,天所生也。人之事,即天道也。”
作为主体,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其核心所指当然是“人”。就此来讲,无论哪门社会科学,都不能脱离对人的研究,法学也不能例外。
而且,不可否认,集社会关系总和于一身的人是最复杂的社会动物,要从理论上合理地体现人的复杂性,并尽可能合理地认识人的活动规律和规范人的行为,就不能只靠某一门学科提供研究成果,而是要综合相关多学科的研究。
比如,在对习惯的研究方面,就需要综合人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知识。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要真正深入研究社会现象,把握人类活动的规律,并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行为规范,仅仅靠法学自身的知识是不够的,而必须要充分利用其它学科研究者所积累的人类智慧,吸纳其他学科认识人类活动的方法和知识。为此,法学必须向其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开放。
法学如果向其他学科开放,可以从其他学科获取合理的知识资源,同时也为其他学科提供研究素材,共同促进学科知识的发展。
法学和其他学科在本质上均属于理论探讨的学术范畴,均体现了学者通过说理来阐释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的理论努力,但不能因此就特别强化它们纯粹的理论色彩以及相互间的差异性,而忽视它们之间的共性,尤其不能忽视它们的共同目的,即服务于社会,以及它们共同的研究对象,即“人”。
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要妥当理解这一对象,就必须打破学科分立,通过各学科知识的融合来反映社会真实问题、满足社会真实需要,最终促成“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这正是知识融合的根本意义。
从另一层面上讲,通过学术研究来深入认识、反映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际上体现的是对人的终极关怀。
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某些学科形式似乎离人性较远,但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例如,属于人之终极关怀的还有犯罪人的保护、死刑存废等问题,要妥当处理它们,需要综合心理学、社会学、民俗学、刑法学等学科知识。
再如,在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全球变暖、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综合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知识。
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它们均说明,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就必定要知识融合。
但遗憾的是,法学向其它学科开放的程度是不够的。
例如,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经济学院是国内一流的研究和教学机构,仅一墙之隔,但两院学者之间少有学术上的交流和联系。这在我国其它高校也很普遍。
03
再回到雷可夫教授的观点上来,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也需要在内容上实现相互开放。
法学内部各个领域之间森严壁垒,其实是法学发展的大碍。饭碗法学不仅仅阻碍个研究者去全面认识人类社会活动的机会,而且排除了法律人去培养自己跨学科认识能力的可能性。
更值得重视的是,今天法学院的法学领域的划分,不仅仅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大领域的划分,而且在各领域内部也存在子领域的划分,如民法领域中的民法基本理论、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划分。
如果这些子领域的划分变成一种僵化的界限,则将同样带来前述问题。
很难想象,一个仅仅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学者能够很好回答合同与财产的侵害问题,因为,现实中大量的违约既构成侵权,而且又涉及到物权法上保护方法。
因此,要选择一种最优的法律治理方法,有赖于对整个民法体系化知识的建立,并同样需要借助体系思考的方法。
同样,正如雷可夫教授所言,合同交织着复杂的社会因素,一个不懂政府经济调控和管理行为的合同法研习者同样无法深入研习合同法。
知识融合的趋势也提醒我们遵循体系化的观念,形成知识的互补,并促进了不同学科知识的发展和知识体系的重构。
以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形成为例,其正是因为法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集体智慧才发现了支配人类经济生活的“看不见的手”,从而使他们运用了新的方法来研究财产权利、财富以及权力的演化。
经后人考证,亚当·斯密仅仅在「国富论」一书中有限的地方采用了“看不见的手” invisiable hand 这一词汇。
至于亚当斯密本人是否就认为存在一个客观的由“看不见的手”支配的市场,仍存疑问。但经过后世学者从法学、哲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多个层面予以发展,才形成了今天广为流传的“看不见的手”的市场理论。
在德国,德国社会或“国家”科学的研究方法从理论性和法条化开始向实践性、经济性和统计学的方向转变,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与财政科学的结合,这一转变也导致了“国民经济学”的产生。
而社会学方法和统计学方法的引入,使法律规则也越来越具有实证性。通过学科划分,各科学者能集中研究本领域问题,凝聚最大的共识,从而促进各科知识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法律在社会治理、公司治理,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哈贝马斯说,这是法律对人类生活的“殖民化”。但为此,也导致了法律很难和其他的学科截然分离。
虽然我国法学研究在三十多年来已经初步呈现出了一片繁荣的景象,但近些年来,有标志性的精品并不多。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学学科内部以及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森严壁垒有很大的联系。
例如,美国多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如科斯等人,其成就就在于从经济学角度提供社会政策建议。诺贝尔奖获得者贝克尔 G. Becker 认为:
既然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之一,人类在这个领域所形成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可能扩散到其他活动领域,因此可以采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家庭、婚姻,人口、种族歧视等法学问题。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经济学知识后来在法学领域得到了很好的嫁接。波斯纳也曾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了经济学的重构,从而促进了法经济学的发展。
但在我国,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交往甚少,法学界也很少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探究法律现象。
再如,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期兴起于欧洲大陆,并随后在北美地区逐渐扩展的一门社会科学。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
尤其是,法学理论界不太重视通过社会调研等经验研究等方法来论证法律规则的需求、使用效果等问题。这也使得大量研究缺乏实证的支撑,并在说服力上有不少欠缺,甚至影响了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
在研究的实践操作中,由于法学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数据分析知识,或者难以掌握定量分析的技巧,或者不能妥当处理定量和定性分析之间的关系,导致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探讨,不仅没有正常的说服力,反而会出现明显的瑕疵和缺漏。
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法律经济学、法律伦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宗教、法律的性别分析等甚至有分别成为独立学科的趋势。
而法学也可能与一些文艺、体育和卫生等各个领域发生知识的交流与融合,并形成所谓的卫生法、药品法、体育法、金融法等研究课题。
这也客观上要求法学对其它学科开放,打破学科划分疆界,法学要广泛汲取其他学科知识的观念和行动。
朱苏力教授指出:
一个学者如果忘记了生活本身提出的问题,而沉溺于某个学科的现有的定理、概念、命题,那么就不仅丧失了社会责任感,而且丧失了真正的自我,也丧失了学术。
这一观点是值得深思的。
要达到知识融合的目的,各科学者绝对不能将自己学科知识视为“饭碗”和“私域”,以限制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
要改变这种现状的途径无他,只能借助研究者超越学科藩篱的实际行动,促成与其他学科的对话,积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综合可用的学科知识和方法,以尽可能扩大学术眼界。
其实,如果研究者有真挚的学术责任心和可能的学术能力,在学术研究中不难发现,在学科已然刚性区分的基础上,再将自己封闭在更狭小的学术空间中进行研究,总会有自缚手脚的感觉。
一旦如此,就不如挣脱学科束缚,以学术为公器,跨学科或交叉学科来研究法律现象。
当然,这样的研究不是学者一时兴起的产物,只有发现并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且综合运用各种学科的研究方法,才有可能跨越学科界限,用开放的视野对待学术问题,促进学科知识的交流和融合。
04
法学与其它知识,以及法学内部的知识融合,不仅会给法学研究带来新的生命力,也将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各种学科划分使得教学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单一性。这就阻碍了学生去全方位认识我们的社会。
而我国近来倡导的素质教育,其实很大程度上是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培养和陶冶青年人的人文情怀,树立他们的人文关怀理念。
但此种素质教育并不单纯地限于法学学科的教育,而应当是一种融合各学科知识的教育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懂法律,而不了解其它社会知识的法律人是不成功的。
今天,我国高等院校鼓励本科生选修其它学科的课程和学位,这无疑是必要的,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但如果学生仅仅将获得多个学位作为目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如何融会掌握和贯通各个学科的知识,学会运用各个学科的方法,并培养综合运用各种知识来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
比如说,一个公司的法务经理,如果他仅仅懂法律而不懂会计,他常常遇到许多的麻烦,他不知道合同中涉及的财务安排是否正确,而且对财务的监督就很难进行,因为他无法看懂公司的财务报表。所以,公司法和会计知识也是无法分割的。
可以肯定地说,只有融合不同学科的知识,法学才能应因循时势发展,从现实问题中把握理论价值,将形而上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制度研究完美结合,进一步完善既有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构造,将法律现象和问题处理得更到位,为法律和法学动态而稳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