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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年变成六个月,一个“过山车”式的危险驾驶案
添加时间:2020/12/14 17:06:50     浏览次数:579

【基本案情】周(J)系北京市朝阳区**乡人民政府职工2020年7月5日中午,周(J)与朋友喝酒,酒后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京NJ*3*9)回单位,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岗子路096号线杆处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瞿(XP)左股骨干骨折,左膝髁间嵴骨折,头部开放伤口等损伤。

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J)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4.6mg/100ml。

事发后,周(J)弃车逃逸,后又返回案发现场2020年7月6日,周(J)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我接受委托,担任周(J)的辩护律师。没想到,一个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居然像过山车一样惊心动魄。

【第一次开庭】周(J)涉嫌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为六个月

2020年7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J)负全部责任,瞿(XP)没有责任。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对瞿(XP)进行伤情鉴定。

2020年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依法提起公诉,要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前十分钟,取消开庭。

【第二次开庭】周(J)涉嫌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为三年六个月

2020年7月29日,北京汇正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瞿(XP)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7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瞿(XP)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8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重新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J)负主要责任,瞿(XP)负次要责任。

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J)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我们申请对瞿(XP)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交通支队同意重新鉴定,并指定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20年10月19日,在重新鉴定结论尚未做出之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第三次开庭】周(J)涉嫌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为六个月

2020年10月22日,第二次开庭之后几天,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瞿(XP)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变更起诉,要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J)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11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开庭。2020年11月18日做出判决,周(J)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唉,如果不进行重新鉴定,周(J)真的太冤了。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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