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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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房产怎么分?
添加时间:2020/12/17 16:13:51     浏览次数:586

【基本案情】王某(男)与赵某(女)是师生。王某系北方**大学教授。赵某读研、落户北京、找工作均是王某倾力相助。2011年9月,赵某参加工作,成为北京市顺义区第*中学教师。2013年3月30日,王某(男)与赵某(女)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二人育有一子王**,2018年6月21日,此子因病夭折。2018年12月19日,赵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的财产状况如下:

【房产】2007年8月,王某在北京市房山区购买一处房产。总价款是413700元,首付款是133700元,贷款280000元,每月偿还2055.85元,等额还款,共180期。婚前还款68期,婚内共同还款90期,尚余22期。

经评估,该房产在二人结婚时(2013年)的价格是1501100元,在离婚诉讼时(2019年)的价格是2567400元。

【车辆】2014年7月30日,王某购买一辆雪佛兰轿车,登记在王某名下。

【存款】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和赵某分别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查询了对方的存款。王某有四张银行卡,余额共计十七万元。但是,在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3月27日,王某向第三方转账和取现累计202次,共计89.83万。赵某的存款余额是十二万元,并且有十五万元的理财产品。

 

【主要争议】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同意离婚。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发生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房产归王某所有,如何计算房产的补偿款?

二、车辆归王某所有,如何计算车辆的补偿款?

三、在离婚诉讼期间,王某大量取现和转账,是否属于转移、隐匿财产?

 

【律师分析】

第一个问题,关于房产的分割,我写过一篇文章----《民法典》之离婚房产分割的补偿款计算方法,总结了几种房产分割方式,供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的房屋补偿款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即:

房屋补偿款=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现价格÷(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50%

这个公式实际上是有问题的的。最高院的吴晓芳法官指出,对于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参见:《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一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因此,其计算公式应当是:

房屋补偿款=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现价格÷(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50%

 

**北京高院的房屋补偿款计算公式

2014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指出,房屋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北京高院的计算公式同样存在问题。理由可参见吴晓芳法官的文章《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参照高院的意见,对于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其计算公式应当是: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结婚时房屋价格+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杨静法官的计算公式

2018年7月16日,杨静法官在《审判前沿》发表了《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利益计算》,提出了一个分割公式:

一方应获得的款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房屋的总成本*婚姻期间房屋增值/2+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2。

房屋总成本=首付+贷款本息(婚前还贷+婚后还贷+未还贷款),

婚姻期间房屋增值=离婚前的增值收益-结婚前的增值收益=(离婚时房屋价值-购买时房屋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购买时房屋价值)=离婚时房屋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杨静法官是根据价值比例计算的房屋补偿款。我认为,在不同时期,同样的价款对应的房屋份额不一致,该公式是有缺陷的。

 

****刘维昭律师的房屋补偿款计算公式

我认为,补偿款应当是婚后还贷本息和对应的房产增值利益之和的二分之一。关于房产增值,应当根据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房产比例计算。首付款对应的房产比例是一定的。每月的还款数额是等额的,其对应的房产比例也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应当是:

补偿款数额={(离婚时房屋价格-结婚时房屋价格)×【(1-首付款÷购房价格)×(共同还贷本息÷贷款本息总和)】}÷2+婚后还贷本息÷2

通过上述四种公式计算的房屋补偿款数额并不一致。根据杨静法官的公式计算的补偿款数额最多,其次是我的,再次是最高院的,最少的是北京高院的。其中,我和杨静法官的数额比较接近,而最高院和北京高院的数额比较接近。两者存在不小的差距。究竟采用哪种方式,您自斟酌。

 

第二个问题:关于车辆的分割

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对车辆进行评估,可以按照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现值,将其中的一半折价给对方。

 

第三个问题:在离婚诉讼期间,王某有大量取现和转账的行为,是否属于转移、隐匿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了大量取现或转账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当结合其收入水平、消费水平、消费习惯、精神状况、以及是否出现重大事件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就本案而言,王某遭受丧子之痛,精神受到打击。在诉讼期间,家庭遭遇变故,父亲去世。此外,其本人作为大学教授,社会活动比较多,开支比较大王某是六零后的人,不习惯移动支付,习惯现金支付。王某的行为有合理的一方面。

但是在一年之内,取现和转账202次,共计89.83万,也有不合理的一方面。

 

【法院判决】2020年10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0107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在财产分割时,基本上体现了上述思路。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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