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侯**驾驶三轮摩托车进家门时溜车,将邻居小孩撞伤。公安部门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侯**。在审判阶段,侯**申请重新鉴定,并否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最终被认定无罪。
我接受委托,担任侯**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3日17时15分许,在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仓上轴承市场内,侯**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拉着蜂窝煤球进家门,门口坡陡,溜车下滑,将正在门前玩耍的小孩刘**【不足四周岁】撞伤。侯**立刻将刘**送往山东省临清市医院治疗。同日,刘**的母亲葛**向临西县交警大队报警。侯**与葛**协商赔偿,由于分歧较大,未果。于是,侯**外出打工。
2019年4月30日,临西县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在家门口倒车时将行人刘**撞倒。侯**负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
2019年5月14日,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刘**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2019年5月17日,临西县交警大队向侯**邮寄了鉴定书,但是,无人签收。
2019年5月15日,临西县交警大队对侯**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并于5月24日上网追逃。2019年12月29日,侯**投案自首,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21日,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侯**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22日,我接受侯**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临西县交警大队邮寄送达《司法鉴定书》,无人签收,这是否符合送达要求?
第二、“倒车”和“溜车”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
第三、刘**是否属于行人?
第四、侯**在门口撞伤刘**,“门口”是否属于道路?本案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和送达义务。“送达”的含义应当是侦查机关将法律文书交付给犯罪嫌疑人并签收。否则,不能视为送达。
关于第二个问题:“倒车”和“溜车”是不同的行为。“倒车”是在当事人意志控制下实施的积极行为。“溜车”是外力作用下出现的与当事人意志相反并且无法控制的事件。对于“倒车”和“溜车”造成的伤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不同的。“溜车”小于“倒车”。
关于第三个问题:“行人”是在道路上行走的人。刘**在道路上玩耍,不属于行人,
关于第四个问题:“门口”是通往居所的通道,主要是供家庭使用的,具有专用性,不具有社会车辆通行的功能,不具有公共通行的属性,不属于道路。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向临西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得到准许,并委托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是刘**轻伤一级。
我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
【案件结果】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请求撤诉,临西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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