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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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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成为“僵尸”,债权人如何执行到财产?
添加时间:2021/1/22 15:29:06     浏览次数:525

    2016年1月,**等人依据生效判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文*聚缘餐饮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人去楼空,人间蒸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张**也神秘消失,不知去向。2016年8月,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寺庙”不见了,“和尚”跑掉了。**等人提供不出北京文*聚缘餐饮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海淀区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查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于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打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钱。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强制执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公司依然是被执行主体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第六十八条七十二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依法注销之前,该公司只是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该公司应该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是被执行人。法院应该继续执行

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在法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在公司欠债之后,擅自停业,也不年检,故意让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实际上就成为一具僵尸。没有人员、没有财产、没有办公地点。法院根本执行不到公司的财产。

众所周知,我国有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庙”穷“和尚”富。公司没有钱,股东却腰缠万贯。如果债权人想拿到钱,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

在正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资产和股东资产相分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资产。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公司的股东没有缴纳或没有足额缴纳出资;

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认缴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特别提示】债权人申请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提供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侵占公司财产的证据。否则,法院会驳回申请。

三、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后申请执行其财产

(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股东负有清算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人解散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成员应当廉洁守法,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形通常有两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只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债权人就可以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第一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别提示】债权人应当首先申请法院进行清算,如果法院认为公司资产流失或者无法清算并做出裁定,债权人才能提起诉讼。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清算,如果资不抵债,可以申请该公司破产,破产还债

只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无论是否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都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资不抵债,该公司就进入破产程序。这实际上就是鱼死网破,玉石俱焚。

(一)申请执行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几乎没有股东主动进行清算的,只能是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清算。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债权人的债务就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确实执行不到财产,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五百一十四条五百一十五条】,向执行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被执行人就进入破产程序。债权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这就是“执转破”。如果没有受理破产申请,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在清算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发现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形。法院应当追回这次资产作为公司破产财产进行还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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