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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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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
公司是“空壳”,债权人如何执行到财产?
添加时间:2021/1/28 15:08:50     浏览次数:709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菜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兴天弘商贸有限公司、李**、崔**等人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聚**顺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起诉时发现,该公司已经停止营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现在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干杂活的老头。开庭时,该公司未出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并做出判决,判令该公司偿还货款。

北京聚**顺商贸有限公司是一个空壳,没有财产。股东腰缠万贯,富甲一方,转让股权后,金蝉脱壳,逃之夭夭。现股东穷困潦倒,身无分文,心甘情愿的李代桃僵,坐以待毙。债权人如何执行到财产,这是一个问题。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对“空壳”公司的强制执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一、空壳公司依然是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然是该公司。

在法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在正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公司的股东没有缴纳或没有足额缴纳出资;

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认缴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特别提示】债权人申请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提供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的证据。否则,法院会驳回申请。

、法院执行不到财产,一般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破产,走破产还债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确实执行不到财产,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五百一十四条五百一十五条】,向执行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被执行人就进入破产程序。债权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这就是“执转破”。

在清算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发现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形。法院应当追回这次资产作为公司破产财产进行还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或者另行起诉股东,或者申请破产

(一)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公司的股东没有缴纳或没有足额缴纳出资;

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认缴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起诉股东,然后变更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可以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别提示】债权人应当首先申请法院进行清算,如果法院认为公司资产流失或者无法清算并做出裁定,债权人才能提起诉讼。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资不抵债,该公司就进入破产程序。这实际上就是鱼死网破,玉石俱焚。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该公司被注销,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或者直接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另行起诉股东,然后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被注销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直接变更被执行人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被注销或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书面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被注销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人就可以起诉股东,变更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公司自行清算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自行清算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

股东在清算或注销登记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六、公司是空壳,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股东”不能转让股权后一走了之,股东也难辞其咎,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凡是恶意欠薪的公司,一般都存在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的情形。股东掏空公司财产之后,通过虚假交易,将股无偿转让给其他人,然后逃之夭夭。受让股的人一般是老弱病残或社会闲杂人员,身无分文,百无一用。这些人相互勾结,企图以此坑害债权人。

俗话说,“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债权人可以采取措施,将新老股东同时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一)如果原股东没有出资或出资不到位而转让股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分为两种情形,其一,股东已届出资期限而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其二,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未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债权人可以起诉受让股权的新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即应承担出资义务及因此引起的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何为“应当知道”,裁判机关的裁判标准和尺度不一

(三)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和新股东(受让人),然后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股东抽逃出资之后,转让股权。对于这种情形,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直接追加为原股东和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只能是先起诉,再变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账户所有;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转移;

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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