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河北省某县的农民,在北京打工,夜来寂寞,就去了路边店嫖娼,恰巧被民警捉住。张某(男)的妻子李某得知后,又羞又怒,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二人离婚,但是,没有支持张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毫无疑问,无论是嫖娼行为,还是卖淫行为,都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都是对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违背,对另一方必可避免的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很显然,卖淫嫖娼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
据此可知,夫妻一方如果有卖淫嫖娼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准许,但是,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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