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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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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嫖娼(或卖淫),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添加时间:2012/1/24 13:51:26     浏览次数:1361
    张某(男),河北省某县的农民,在北京打工,夜来寂寞,就去了路边店嫖娼,恰巧被民警捉住。张某(男)的妻子李某得知后,又羞又怒,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二人离婚,但是,没有支持张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毫无疑问,无论是嫖娼行为,还是卖淫行为,都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都是对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违背,对另一方必可避免的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很显然,卖淫嫖娼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

据此可知,夫妻一方如果有卖淫嫖娼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准许,但是,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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