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与郭某(女)是夫妻。2016年7月,刘某提前下班回家,偶然发现妻子郭某与某男子(郭的同事)正在家中行苟且之事。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郭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郭某承认了错误,但是,郭某说她以前从未有过任何不轨行为,与同事之间的婚外性行为也是一时冲动而为之。在庭审时,刘某也承认以前没有发现郭某的类似行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是没有支持刘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毫无疑问,夫妻一方与人通奸,被捉奸在床,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很显然,通奸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
通奸并被捉奸在床,这毕竟是一种严重的过错,对于这种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①如果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只是偶尔的隐蔽的发生了性关系,恰巧被配偶误打误撞的发现了,这虽然属于离婚的过错行为,但是,却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以此要求损害赔偿,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②如果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多次发生性关系(至少三次),该行为虽不属于重婚或者同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形,法院也会支持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为多次与人通奸,被捉奸在床,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该通奸行为虽然不是与他人持续的稳定的共同居住,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同居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对“同居”做扩大解释,进行宽泛性的理解,对于多次的通奸行为一般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要求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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