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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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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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添加时间:2012/1/24 13:51:41     浏览次数:1960

李某(男)和郭某(女)是夫妻。李某的同学张某(女)早年丧偶,一直单身生活。多年来,李某经常去找张某,陪张某逛商场、一起买菜做饭、共同出去旅游、陪张某过生日,有时,还在张某家中过夜,关系不同寻常。郭某(女)多次劝诫李某,要注意影响,但是,李某置之不理。郭某忍无可忍,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 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离婚时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严格的讲,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但是,由于其长期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经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视为同居行为。郭某作为无过错的夫妻一方,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请求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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