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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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时,夫妻一方承诺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能否反悔?
添加时间:2012/1/24 13:53:30     浏览次数:1751

 

子女是父母的希望,是父母的精神寄托,也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是非常激烈的。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遵循的原则是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争取做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在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子女跟随任何一方生活,都是很有利的,于是,为了得到子女的抚养权,有的夫妻就承诺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自己一个人独立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夫妻离婚时,不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可是,离婚后,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这种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法院又会怎样裁决呢?

我们首先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

刘某和陈某于1998年底结婚,2001年初生育一女。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两人经济条件相当,都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刘某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提出不需要陈某承担女儿的任何抚养费用。在2005年初,两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承担女儿今后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到其独立生活为止,陈某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

没有想到的是,离婚后不到一个月,刘某就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判令陈某承担抚养费用。刘某的理由是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显失公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即使夫妻离婚了,不管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协议约定刘某承担所有的费用,而陈某不承担任何费用,显然是不公平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是刘某和陈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还是不罢休。20066月,刘某又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用。理由是她一个人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困难,陈某支付部分抚养费用,可以让女儿生活的更好。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刘某在离婚后,生活和工作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女儿也未在教育和医疗上出现重大开支,刘某的收入水平足以维持女儿在当地的生活水平,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刘某先认为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判令陈某支付抚养费。这个理由,听起来是有道理的,符合情理。本来嘛,孩子是双方的,就应当共同抚养。让一个人独自抚养,的确不公平。为什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呢?理由有二个:

第一: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对于离婚所有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离婚协议除了涉及到子女抚养以外,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有时还涉及到一方对另一方家庭贡献的经济补偿,包含多项内容。各项内容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离婚协议中的任何一项内容都是夫妻双方结合离婚所有问题综合考虑的结果,蕴含着夫妻双方在每个问题上的退让取舍和利益考量。就子女抚养而言,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必定与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其他问题的解决方式相关联,互为因果,相互制约,并非单一的就事论事,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只要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任意撤销。

第二、“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纯粹的合同法领域,如果合同内容显示公平,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但是,该原则并不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不能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

讲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刘某第二次起诉时,理由是独立抚养子女有困难,如果陈某能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为什么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呢?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也有二个:

第一、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离婚也不例外。

离婚时,夫妻一方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就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法院既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要严格审查,防止一方有欺诈行为,防止一方以欺诈手段争夺子女抚养权。法律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具,但是,法律不是被人利用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第二、司法审判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进行变更。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法律不允许任意变更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如果轻易变更,法律就丧失了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中也指出,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做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这意味着,即使父母离婚时约定不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并非一成不变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可以变更呢?

我们首先看二个案例。这二个案例都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陈乐乐诉孙某抚养费纠纷

 【案情】陈某和孙某是夫妻,有一个婚生子乐乐(化名)。陈某和孙某离婚时约定乐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等全由陈某一人承担。

乐乐天真烂漫,活泼可爱。可是,2015年春天,乐乐总提不起精神,持续感冒、发高烧,身体状况越来越糟糕,后被诊断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为了救儿子,陈某辞去工作,到处求医问药,先后花去了16万多元。经过陈某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与乐乐相匹配的骨髓,骨髓移植费用却还需要50多万元。除去社会及学校捐助的30万元,还差20万元,可在前期治疗中陈某已花去数年积蓄,无奈之下,陈某向乐乐的妈妈孙某求助,希望孙某能够与自己一起挽救儿子。孙某虽也疼爱儿子,但是,只同意拿出5万元积蓄帮助儿子治病,不愿意支付后续医疗费,理由是孙某和乐乐父亲陈某在离婚时明确约定了乐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等全由陈某一人承担。无奈之下,乐乐将母亲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孙某支付医疗费十万元。

  第二个案例:王小月诉王某抚养费纠纷

【案情】2004年,小月(化名)的父亲王某与母亲许某协议离婚,约定小月随母亲生活,小月所有的抚养费由母亲一人承担。离婚后,许某独自带着小月生活,小月从幼儿园、小学到初中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医疗费一直由母亲独自承担。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许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意外被查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加上小月此时刚刚进入高中就读,生活费、教育费一下子增加了不少,母亲独自抚养小月非常困难。20168月,小月诉至法院,要求父亲王某承担其今后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法院判决】经过法院调解,先生同意每月给付小月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小月今后同期的教育费、医疗费,将女儿抚养成人。  

从这二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即使离婚时约定一方独自抚养子女,不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如果离婚后,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无力独自抚养子女,或者,子女发生了重大疾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仍然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

总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的当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抚养人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子女的需求及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生活、工作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水平足以维持孩子在当地的正常生活,或者,子女没有发生重大情况,在教育和医疗上也没有发生重大开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仅仅认为自己一个人抚养子女不够公平,而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该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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