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时常发生夫妻一方或双方秘密进行的不忠实行为。有的妻子,不但红杏出墙,而且暗怀珠胎。丈夫最初被蒙在鼓里,含辛茹苦地抚养子女,到头来却发现该子女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吗?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陈某诉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这个案例是我本人代理的案子。
【基本案情】
陈某(男)是北京人,王某(女)是内蒙古人。2005年8月,王某来北京打工。在工作期间,王某与陈某相识并相恋。二人相识时,陈某已三十五岁,王某也已三十二岁,二人都是大龄青年,都渴望早日建立家庭,生儿育女,享受天伦之乐。恋爱不久,在2006年1月5日,二人就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陈某是地质勘查工作者,需要野外作业,经常二三个月不在家。2007年8月,王某告诉陈某她怀孕了。听到这个消息,陈某非常高兴。在生育前夕,陈某不惜重金,在北京妇产医院预定了产房,选择了医生,雇佣了月嫂。2008年4月16日,王某生育一女孩,取名陈#。陈#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快乐。陈某对这个孩子付出了真诚而深厚的父爱,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
陈某和王某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2012年4月25日,陈某和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陈#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陈某虽然很疼爱女儿陈#,但是,对于陈#是否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心存疑虑。2012年5月8日,陈某在北京***生物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亲子鉴定。2012年5月14日,北京***生物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遗传检验报告》,结论是:根据DAN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检材2是检材1的生物学父亲。
对于这个结果,陈某既吃惊又气愤。2012年7月,陈某委托刘维昭律师为代理人,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生育费用、抚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的审理与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对于陈某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她承认陈#不是陈某的亲生子女。但是,王某认为,陈某知道自己生育能力较差,在自己怀孕期间,就应该知道陈#不可能是他的亲生子女。由于二人都渴望有个孩子,所以王某才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生子。王某认为自己没有恶意,也没有欺骗陈某,更没有对陈某造成精神伤害,不同意赔偿陈某要求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存在忠实义务。王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生子,具有过错。陈某不是陈#的生物学父亲,对陈#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陈某本人基于误解抚养了陈#。王某作为陈#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偿还陈某抚养陈#的费用。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令王某向陈某支付医疗费#元,抚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得知: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指女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子女。离婚后,另一方(指男方)得知这一事实后,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且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这个案子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抚养子女的费用是非常高的,但是,抚养子女并不是经商做买卖,不可能对每项支出都详细的记录并保留有关证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用究竟是多少钱,实际上是无法据实计算的。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定要求男方举出相关证据,实属强人所难。一般而言,在男方不能举证或者不能完全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会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抚养费数额。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所抚养子女系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男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呢。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在此,我们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蒋某(女)于2004年3月4日结婚登记,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张某(男)与蒋某(女)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极其不好。2014年4月25日,张某(男)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本人与张**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支持张某(男)与张**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蒋某赔偿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的审理与判决】
张某(男)与蒋某(女)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蒋某(女)与他人私通并怀孕,张**并非张某(男)亲生子女,可以认定张某(男)与蒋某(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某既不是张**的生父,也不是养父和继父,对张**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张某(男)要求蒋某(女)返还抚养费的理由是充分的,正当的。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男)与蒋某(女)离婚,判令蒋某返还子女抚养费***元,赔偿精神抚慰金***元。
蒋某(女)不服,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指女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子女。另一方(指男方)得知这一事实后,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且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司法判例是一致的,明确的,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却是不明确的。
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育了非亲生子女的,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根据该复函的精神,另一方受欺骗而抚育了非亲生子女的,对于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最高院并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的理论界大多数认为,在欺诈性抚养关系中,受欺诈人要求返还抚养费的,欺诈人应当返还。有的认为,这种关系属于无因管理,因为男方没有抚养义务而承担了抚养责任,其实际支出的各种抚育费和劳务报酬可以要求女方补偿;有的认为,这种关系属于不当得利,女方应当偿还男方为此损失的利益。此外,还有的认为该行为无效或属于侵权行为等。
我认为,对于男方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所有费用,女方均应当返还。我的理由是:① 男方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②男方不应当承担女方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所导致的后果;③如果不支持返还,实际上就鼓励了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总之,男方受欺诈抚养的子女系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该费用不但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费用,还包括离婚后支付的费用。男方的这种请求,可以在离婚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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