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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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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添加时间:2012/1/24 13:53:38     浏览次数:1274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夫妻二人,不管用谁的钱抚养子女,都视为夫妻二人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但是,在夫妻关系的非常时期,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是存续的,二人并没有离婚,但是,夫妻关系极不正常,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在生活上互不来往,在经济上各自独立。子女长期跟随父亲或母亲一个人生活。父亲或者母亲一个人承担了子女所有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另一方不闻不问,不承担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用呢?如果因此诉至法院,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案情】韩某(女)与付某(男)是夫妻。在2013918,育有一子付※※。韩某(女)与付某(男)夫妻关系不和,经常争吵,难以共同生活。自从儿子付※※出生后,韩某(女)就与付某(男)分居,付※※随母亲韩某生活。自从付※※出生以后,付某(男)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在20161月,付※※(法定代理人韩某)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男)支付抚养费。

付※※诉付某(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和很强的典型性。我们经常看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这是困扰很多人的问题。

有人认为,分居并不是离婚,在分居期间,男女双方仍然存在夫妻关系。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取决于夫妻所得财产的归属状况。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果约定个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这就是夫妻财产分别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就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如果是夫妻财产分别制,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没有约定,就是夫妻财产共同制,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即使另一方分文未出,也可以认定为另一方履行了抚养义务,只要不离婚,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我并不赞同上述观点。我认为,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他们就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在夫妻关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实际上也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财产分别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就不能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势必使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助长了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思想和做法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该条规定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要求区分夫妻财产究竟是分别制,还是共同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离婚并不是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即使不离婚,在分居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夫妻之间不管是夫妻财产分别制,还是夫妻财产共同制,都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

我们还需要指出一点,如果发生诉讼,夫妻一方行使该权利,应当以子女的名义行使,而不是自己的名义。

大家都有一个生活常识,如果夫妻二人因为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诉至法院,这就意味着二人已经感情破裂,恩断义绝,注定就要离婚了。如果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是不是可以在离婚纠纷中追索呢?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叶某(女)和冯某(男)是夫妻。二人有一个婚生女儿。冯某、叶某婚后因经济问题、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争吵,矛盾越来越深。2013年年底,二人吵架后叶某带着女儿搬离冯某住处,从此以后,叶某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冯某不闻不问,也不支付任何费用。在20146月,冯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叶某同意离婚。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探视权问题、子女抚养费问题,双方均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叶某要求冯某支付分居期间(也就是2013年底至20146月)的子女抚养费用。冯某不同意。

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在2013年年底吵架后,叶某搬离冯某住处,但冯某、叶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冯某、叶某婚姻存续期间并无对财产及开支的约定,故在此期间产生的女儿生活、医疗费用属于共同开支,叶某要求冯某补偿一半依法无据。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叶某的此项请求。

叶某不服,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2013年双方婚生女儿冯晓琪的医疗费及学费问题。由于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故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以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女儿,则不应存在夫妻间追偿抚养费的问题,叶某要求冯某支付2013年的抚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789号判决,驳回了叶某的此项请求。

通过叶某(女)和冯某(男)的离婚纠纷,我们可以得知:在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只能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不能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用。如果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用,必须另行起诉。

对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叶某与冯某的离婚判决,有一点我是不赞同的。在离婚纠纷中,叶某要求冯某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项请求并无不妥,但是,驳回的理由值得商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由是叶某和冯某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以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女儿,则不应存在夫妻间追偿抚养费的问题。我认为,驳回的理由应当是诉讼主体不适格,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索要抚养费的主体应当是未成年子女,而非父或母本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此不做太多论述。

总之,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即使夫妻之间是法定的财产共同制,也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如果因此发生诉讼,夫妻一方应当以子女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夫妻一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对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用进行追偿,只能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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