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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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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对于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增加?
添加时间:2012/1/24 13:53:42     浏览次数:1160

 

离婚纠纷一般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费。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是不是一成不变的呢?子女是不是可以要求变更增加呢?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余乙与与余甲是父子关系。2008年,余乙的母亲与父亲余甲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乙随母亲生活,父亲余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3000元。

2013年,余乙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学,每年的学费是3600元。余乙的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是打工。离婚后,物价也不断上涨,生活日益困难。

2013年,余乙将父亲余甲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一直到2023630其年满十八岁为止。

确山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余乙父母离婚的时间是2008年,当时余甲一次性支付了23000元,平均每月的生活费用为62.5元。在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余甲支付的生活费用显然不能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于是,支持了余乙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对于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子女是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增加的。

子女要求变更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是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出呢?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帅某(男)与何某(女)于2002423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是帅甲,女儿是帅乙。2013821,帅某(男)与何某(女)离婚,离婚时约定,帅甲和帅乙由帅某直接抚养,并承担所有的生活教育费用,何某不承担任何费用。

201312月,帅甲和帅乙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女)按月支付生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帅某(男)与何某(女)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帅某自愿独自承担子女的全部生活费用,不要求何某承担,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帅某(男)与何某(女)离婚后,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其子女帅甲和帅乙又要求何某支付抚养费。鉴于帅甲和帅乙生活学习状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医疗方面的重大开支,帅某(男)本人的生活工作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尽管子女有权利要求变更增加抚养费,但是,这种权利是附条件的,受限制的。如果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状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维护权利义务稳定出发,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法院对要求变更增加抚养付费的要求是不予支持的。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是根据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费用的增加,原来法院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如果仍然依据原来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肯定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生活的需要。因此,抚养费是应当可以变更增加的。

“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是世界许多国家婚姻家庭立法时都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总之,父母离婚后,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子女有权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法院受理后,对父母双方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是否有增加的必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从而做出是否变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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