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但是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因为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父母协议离婚或者判决离婚之后,子女通常只能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多少抚养费?负担期限是多长?应当如何支付?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法院一般会让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一、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为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该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但是这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冲突,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的成年子女。”因婚姻法解释(一)是2001年12月27号实施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1993年11月3日实施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来认定。
综上可知,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为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也应当支付抚养费。
三、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第9条规定:“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
由此可知,子女的抚养费,一般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如果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抚养费可以定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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