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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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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如何确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添加时间:2012/1/24 13:53:49     浏览次数:1324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人的生活方式也更加的自由、随意。目前,同居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与婚姻关系相比,同居关系更加复杂。同居双方有的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也有的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的双方或一方有的还是未成年人。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解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成了一个极其棘手难办的问题。

以夫妻名义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办理,即: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但是,上述规定仅仅适用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双方均是成年人的情形。如果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或双方或一方是未成年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解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这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还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均不能影响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办理。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是可以适用的。

如果同居的双方或一方是未成年人,这就比较复杂了。未成年人在法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也没有能力抚养所生子女。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仅要考虑男女双方的意见、双方家庭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还要征求男女双方父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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