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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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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如何分割“房改房”?
添加时间:2012/1/24 13:54:24     浏览次数:1497

“房改房”是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房屋。此类房屋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以及集体企业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

“房改房”的价格不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而是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房改房”有三种价格,即: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公有房屋,职工对该房屋有所有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对于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当事人只拥有部分产权。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能判决该房屋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的“房改房”只有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

“房改房”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需要根据购房的出资来源、产权登记状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无论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此观点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且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主要依据物权公示的原则进行确定,并且该登记也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改房” ,在分割时,应当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尽量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具体分割方式,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处理。即: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属于个人财产的“房改房” ,在明确房屋权利归属后,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因为该房屋价格并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而是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因此,在认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在房改中各自享受的福利优惠,并将该福利优惠具体物化,给对方相应的补偿,而不能简单地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需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很难区分该房屋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除非双方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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