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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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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假离婚”弄成了“真离婚”,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添加时间:2012/1/24 13:54:39     浏览次数:1217

“假离婚”弄成了“真离婚”,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但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同时约定事后复婚。“假离婚”的原因和动机是非常复杂的。有的是为了规避国家政策,购买多套房产、多生子女、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利益,方便办理出国手续等。有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还有的是同谋欺骗第三方。

本文的起因就是夫妻假离婚,欺骗第三方,结果弄假成真。女方上当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一、问题的缘起

丁某(女)和高某(男)是夫妻,高某婚外情导致廖某(女)怀孕。廖某要求高某离婚,否则就状告高某强奸。无奈之下,高某与丁某商议,先假离婚,让廖某打胎之后,再复婚。

2019年7月10日,丁某(女)和高某(男)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房产归男方,男方给女方十万元,二人无子女,无其他共同财产。

离婚后,丁某(女)和高某(男)依然同居。2020年4月,高某告诉丁某,廖某已经生孩子了,他们准备在五一期间结婚。 

丁某大呼上当,认为财产分割不公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经过调查还得知,高某名下有五十多万元的存款。离婚时,高某隐瞒了该存款。

这是由“假离婚”引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非常复杂,至少涉及以下问题:

男女双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财产协议能撤销吗?

如何证明夫妻一方的“假离婚”是欺诈行为?

显失公平是撤销离婚财产协议的理由吗?

“假离婚”时夫妻一方隐瞒的财产,可以继续分割

二、“假离婚”属于欺诈行为,离婚财产协议可以撤销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离婚财产协议”专指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协议,而不是指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并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审理后,如果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否则,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离婚财产协议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但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夫妻一方有欺诈或胁迫情形。

夫妻中的一方真离婚,但是故意编造理由,声称假离婚,诱使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这属于欺诈行为。就假离婚而言,如果弄假成真,只能是欺诈,不会是胁迫。

受欺诈或胁迫的夫妻另一方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超过一年,夫妻另一方就丧失了撤销权或变更权,即使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也不能撤销夫妻财产协议。

“假离婚”之后,一方拒绝复婚,这其实是一种欺诈行为。从理论上讲,“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受欺诈一方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本人受到了欺诈。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欺诈的证明标准应当客观真实,而不是法官的内心确信和高度盖然性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心证”达到深信不疑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就成为了内心确信,法官就可以据此对某一案件事实加以认定,这就是证据标准的“高度盖然性”。但是,在涉及“假离婚”的案件中,法官在法律实务中一般不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而是要求“客观真实”。

我们通过以下两个“假离婚”案例,分析法官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王先生李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事实】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7年2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此外,双方签订了一份假离婚约定书,约定双方属于假离婚,目的是购买二套房如果一方不同意复婚,则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于李女士的条款无效,并且不复婚一方需要给对方50万的违约金。离婚后,李女士立刻表示不同意复婚王先生要求重新分割朝阳区的那套房产,并且要求李女士支付自己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在2017年2月5日解除了夫妻关系,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但是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购买二套房,同时双方签订了假离婚约定书,对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做了约定,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分割第一套房产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对第一套房产按照夫妻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了重新分割。当然违约金不予支持。

案例二:田女士诉张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为了购买二套房张先生与田女士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北京市昌平区的房产归田女士所有,存款500万归张先生所有双方也未签订假离婚协议,但是,协议离婚后依然同居生活。第二套房产购买后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不再回家,并以双方已经离婚为由,拒绝复婚。第一套房产属于老房子,价值约100万元,第二套房产属于新房,价值1000万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双方名下的两套房产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离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经过离婚登记已经生效,田女士主张离婚系假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离婚真实有效。同时,离婚协议对双方婚后财产分割做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予以尊重,田女士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没有证据表明离婚系双方非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都“假离婚”引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对于“欺诈”的证明程度不同。案例一之中,张先生有《假离婚协议》,能充分证明李女士的假离婚是欺诈行为。案例二之中,尽管张先生与田女士离婚后同居,但这不足以证明二人是假离婚。即使法官内心确信二人是假离婚,也不会认定此事实。

四、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协议的法定事由

“假离婚”之后,夫妻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财产分配不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离婚财产协议,法院能否撤销或变更,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认为,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一般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吴晓芳:《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以推断,离婚财产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协议的法定事由。

实际上,“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并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不会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或变更该协议。

五、“假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分割,并且可以要求不分或少分对方财产

(一)“假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分割

“假离婚”时,夫妻一方隐瞒财产的情形非常普遍。主要原因在于夫妻另一方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财产状况,同时又认为是“假离婚”而不去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我国的大部分家庭管理民主,财务公开,离婚时,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隐瞒家庭财产。但是,有些家庭比较特殊,夫妻双方经济地位悬殊很大。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在经济上居于绝对优势,在家庭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而另一方仅仅从事家务劳动,不参加工作,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在家庭中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对于家庭究竟有多少财产,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存放在什么地方,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不知情。离婚时如果夫妻一方不如实陈述家庭财产状况,另一方就不可能对所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为了防止夫妻一方离婚时隐瞒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任何争议。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是否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只适用于诉讼离婚的情形,不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理由是协议离婚时,当事人放弃了未查明财产的处分权,即使以后发现了隐瞒的财产,也不能要求再次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既适用于诉讼离婚的情形,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理由是《婚姻法》并未区分离婚的不同情形,所以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均应当适用该条款,不能想当然地推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放弃了未查明财产的处分权。

我赞同第二种观点。我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夫妻一方隐瞒了财产,就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分割财产。我的理由是:

在民事领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在协议离婚时,是否隐瞒财产,是否放弃了未查明财产的处分权,应当根据《离婚协议》以及其他证据进行推定和判断。如果《离婚协议》列明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仅对列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此时,对于未列明的财产,应当视为一方隐瞒了该财产。如果《离婚协议》并未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约定一方(通常是男方)给予另一方(通常是女方)一定数额的财产,其他财产各人名下就归各人。此时,我们无法查明(或推定)一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财产以及隐瞒了哪些财产。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认为另一方仅仅要求获得《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放弃了其他财产的处分权。离婚后,另一方不得以一方隐瞒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二)“假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可以要求法院不分或少分其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离婚时,只要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之一,法院就可以少分或不分其财产。

在这里,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 “离婚时”。对于“离婚时”的含义,从字面上理解,应当是从起诉到执行终结这一段时间。但是,在实践中,夫妻关系恶化有一个过程,已经预料到会离婚的一方会在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这种情形,我认为对于“离婚时”的含义应当作广义理解,只要夫妻一方以离婚时多分财产为目的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都应当视为“离婚时”发生的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应当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二,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是指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的那部分财产并非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在《婚姻法释义》中也持此观点

(三)“假离婚”之后二十年内任何时候发现对方隐瞒财产都可以要求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处于不知情状态,权利受到了侵犯而浑然不知。至于夫妻另一方何时得知对方隐瞒财产,实际上是无法预测的。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分割财产的时间。这是不是意味着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呢我认为不是,另一方起诉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离婚后二十年。理由是: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也有同样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总则》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纠纷,因此夫妻一方如果发现另一方隐瞒财产,提起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不能超过二十年。

夫妻一方在离婚之后的二十年之内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应当及时起诉,不能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六、诉讼“假离婚”和协议“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夫妻进行假离婚是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这种做法方便快捷,省时省力。也有的夫妻通过法院诉讼进行假离婚。这两种离婚方式对受欺诈一方的权利救济方式影响非常大。如果是协议离婚,受欺诈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如果是诉讼假离婚,则不可能。即使申请再审,也不会撤销原有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结论

假离婚”弄成真离婚,属于欺诈行为,依法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至于“假离婚”时隐瞒的财产,可以要求继续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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