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没有完善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家庭成员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常常凭借宅基地使用证来证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法院一般也会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是,严格地说,仅仅依据宅基地使用证,法院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但是,并不能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理由是: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以“户”的名义申请的,也是以“户”的名义审批的。这里的“户”是指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中户口本登记的家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宅基地使用证却登记在一人名下,并不是登记在所有家庭成员名下。尽管如此,这决不意味着宅基地使用人仅仅是在宅基证上登记的这一个人。实际上,所有的家庭成员,只要没有分户建房,都是宅基地使用人。宅基地共同使用的性质,决定了宅基地使用证不能单独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一般而言,确定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人外,还应当审查宅基地的共同使用人以及房屋建造情况等因素。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正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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