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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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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夫妻和一方的父母共同建造(或翻建)的农村房屋,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
添加时间:2012/1/24 13:54:52     浏览次数:1238

 

夫妻和一方的父母共同建造(或翻建)农村房屋的情形是十分普遍的。如果宅基地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该方父母往往声称该房屋是他们的财产,与儿子和儿媳无关。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错误的。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以“户”的名义申请的,也是以“户”的名义审批的。宅基地使用证却登记在一人名下,并不是登记在所有家庭成员名下。尽管如此,这决不意味着宅基地使用人仅仅是在宅基证上登记的这一个人。实际上,所有的家庭成员,只要没有分户建房,都是宅基地使用人。宅基地共同使用的性质,决定了宅基地使用证不能单独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一般而言,确定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人外,还应当审查宅基地的共同使用人以及房屋建造情况等因素。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正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夫妻婚后与一方的父母共同建造(或翻建)房屋并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应当是家庭共有财产。该房产中包含着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的相应份额。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份额,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夫妻和一方的父母各有其宅基地,即使夫妻和一方的父母共同出资出力建造(或翻建)农村房屋,该房屋也不能视为家庭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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