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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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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离婚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添加时间:2012/1/24 13:55:12     浏览次数:1529

 

夫妻离婚,尤其是新婚夫妻离婚,经常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

众所周知,彩礼是按着当地习俗在订立婚约时男方向女方赠与的财物。彩礼是附条件的民事赠与行为,它以男女双方的结婚为条件。男女双方最终结婚,所附的条件成就,该赠与行为产生法律效力,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结婚登记后又离婚了,不管离婚原因是什么,也不管是哪一方提出的离婚,女方没有法定的返还彩礼的义务。但是,由于彩礼数额巨大,也为了防止女方以“彩礼”之名诈骗钱财,我国法律又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离婚时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着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第23款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据此可知,离婚时,只要符合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就能得到法院支持。这二种情形是: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涉及以下二个问题:

如何确定夫妻是否已经开始“共同生活”?

②如何确定男方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 “生活困难”?

如何确定夫妻是否已经开始“共同生活”?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一般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根据生活经验和婚姻法理论,在一般情况下,判定夫妻双方是否 “共同生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是否共同居住。

是否有正常的性生活。

生活上是否相互扶助。

上述状况是否持续一定的时间。我认为,该期间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如果在一定期间内(至少为六个月),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有正常的性生活,生活上相互扶助,就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反之,不宜视为“共同生活”。

如何确定男方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 “生活困难”?对此,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在理论上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生活困难”是指生活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使给付人的生活发生巨大的变化,明显不如原来的生活,生活变得相对困难。另一种观点认为“生活困难”是指生活绝对困难,即:彩礼的给付使给付人经济拮据,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我认为,“生活困难”应当指生活绝对困难。“生活困难”是否与“给付彩礼”有关,需要根据彩礼的数额、彩礼的来源、给付人的经济来源及收入水平、当地的生活水平、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而言,婚前举债给付彩礼,婚后无固定经济收入,生活窘迫,穷困潦倒,就可以视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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