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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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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未登记),男方或女方单方面解除婚约,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添加时间:2012/1/24 13:55:16     浏览次数:1504

男女双方订婚后,男方应当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礼金和实物),这些财物就是 “彩礼”。“彩礼”习俗源于西周时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其中的“纳征就是彩礼。时至今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攀比之风的盛行,彩礼也是水涨船高,疯狂飙升。

男女双方订婚后,女方收取了彩礼,这并不意味着二人就一定能步入婚姻的殿堂。在现实生活中,订婚后,一方中途反悔,单方解除婚约的情况比比皆是。解除婚约时,男女双方的生活状态一般有三种:

(一)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

(二)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但已经开始同居。

(三)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明媒正娶。

众所周知,订婚只是男女双方对于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结婚登记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婚约。婚约的解除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甚至不需要任何具体的理由,只要一方做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婚约也就解除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是男方反悔,要求解除婚约,有的是女方反悔,要求解除婚约。无论哪一方主动要求解除婚约,都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即: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在我国,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彩礼是单纯的民事赠与行为,自赠与之日起,财产所有权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民事赠与行为,它以男女双方的结婚为条件。男女双方最终结婚,所附的条件成就,该赠与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来看,我国采取了后一种观点,即:彩礼是附条件的民事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着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订婚后,即使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明媒正娶,只要没有在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就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所说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情形,就不是合法夫妻,解除婚约时,彩礼就应当返还。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和返还方式,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需要指出的是,彩礼是有特定范围的。并不是男方赠与女方的所有财物都是彩礼,只有那些按着当地习俗为了证明婚姻的订立而赠与的财物才能认定为彩礼。男方为了追求女方而赠与的财物和订婚后为了加深感情而赠与的财物均不属于 “彩礼”的范畴。

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各地有这样一个习惯做法:男方反悔,女方不退彩礼;女方反悔,才退彩礼。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男方反悔,还是女方反悔,彩礼都是应当依法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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