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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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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属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添加时间:2012/1/24 13:55:24     浏览次数:1502

“夫妻感情破裂”是无因行为,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但是,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能穷尽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要法官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男方或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因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男方或女方均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考虑其婚姻关系并进行恰当的处理。时隔几个月后(至少六个月),男方或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这显示了原告本人要求离婚的坚强决心,也说明离婚是其深思熟虑的决定,并非仅凭一时的冲动和任性而做出的轻率举动,也证明二人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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