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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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诉易某同居关系纠纷
添加时间:2012/1/24 13:56:16     浏览次数:1140

一、基本案情:

夏某(女)与易某均是河南人。

19941月,易某和夏某开始共同生活。1995128日,二人生育一个女儿。200012日,二人生育一个儿子。

  2006年,易某和夏某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祥里#号楼#门#室。该房屋登记在易某名下。二人共同开办了二个商店,即:※专业足疗保健店、※美容美发店。二个商店的负责人均是易某。此外,二人的名下各有存款若干。

   2009年,二人感情破裂,夏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二、本案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二个问题:

其一,如何确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其二,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于第一个问题:如何确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人的生活方式也更加的自由、随意。目前,同居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与婚姻关系相比,同居关系更加复杂。同居双方有的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也有的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的双方或一方有的还是未成年人。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解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成了一个极其棘手难办的问题。

以夫妻名义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办理,即: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但是,上述规定仅仅适用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双方均是成年人的情形。如果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或双方或一方是未成年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解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这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还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均不能影响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办理。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是可以适用的。

如果同居的双方或一方是未成年人,这就比较复杂了。未成年人在法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也没有能力抚养所生子女。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仅要考虑男女双方的意见、双方家庭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还要征求男女双方父母的意见。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尽管同居现象很普遍,但是,对于任何一个同居者来说,同居只是一个暂时的过程,决不会是一生的选择。在同居者中,有的会登记结婚,有的则最终分手,各奔东西。分手时,相当多的人会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同居财产纠纷并没有系统完善的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该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该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的第810条。

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同居财产纠纷的一般处理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是同居前和同居期间个人出资购买的财产。如果无法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一般推定为共同所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分割。个人所有的财产归个人。

三、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如果无法证明出资比例,就平均分割。

需指出的是,在同居财产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否则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一定要保留、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保证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三、本案通过协商解决。

易某和夏某签订协议,解除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也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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