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张某是北京人,农业户口,中学文化。田某是湖北人,非农业户口,大专文化。
2007年初,张某和田某通过网络相识。经过几个月的网上交流,二人相恋。2007年6月15日,张某和田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京朝结字﹟).2008年10月16日,张某和田某的儿子张﹟出生。
张某和田某结婚后,一直和张某的父母共同居住在高碑店乡高碑店村#号。该宅基地登记的使用人是张某的父亲。2009年,高碑店村进行新农村改造。高碑店村#号旧房屋被拆除,在原宅基地上盖了三层楼房。张某和田某依然和张某的父母居住在一起。
2008年2月17日,张某单独立户。但是,田某的户口并未迁到北京。
婚前,张某和田某之间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更没有深建立深厚的感情。二人结婚登记非常草率。婚后,张某和田某之间的性格差异日益凸显,分歧也越来越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二人也无法进行有效地沟通,天长日久,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在双方争吵扭打时,田某曾几次报警。
2010年6月,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张某和田某离婚,田某是否有权分割高碑店村#号房屋(新盖楼房)?
(法律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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