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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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照样判离----刘某诉林某离婚纠纷
添加时间:2012/1/24 13:56:44     浏览次数:1830

刘某(女)是北京市某学校的老师,经人介绍与林某(男)相识并相恋。2007731日,刘某与林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林某为现役军人。20071016日,二人以按揭的方式共同购买了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林某支付了首付款十万元,刘某按期还贷。

刘某与林某在生活观、事业观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感情日益淡漠,甚至相互不信任。林某是山东人,即将转业,他很想转业到北京工作。林某转业到北京的条件就是配偶是北京户口并且在北京居住、工作。刘某一直怀疑林某与她结婚的目的就是转业到北京工作。

林某转业前夕,希望刘某协助其转业到北京,要求刘某提供工作证明、户口本、房产证。刘某同意提供帮助,但是,为预防不测,刘某要求林某与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内容如下:二人婚后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号#室的房屋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林某要求在约定书上增加一条,即:如果林某转业进京不成功,上述约定无效。20081228日,二人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2009,林某转业到北京,在北京市昌平区公安系统工作。但是,林某并未将其户口与刘某的户口落在一起。

2009年12月24日,林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显失公平且其本人是受到胁迫而签订为由,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胁迫的情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被驳回。

林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致使刘某伤心欲绝。二人虽然同在北京工作,却依然分居。林某居住在天通苑东#号#房屋,刘某则居住在学校的职工宿舍里。二人很少进行交流,刘某甚至不知道林某的具体工作单位。

2010112日,刘某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起诉时,刘某无法提供林某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刘某甚至不知道林某的具体工作单位。2011年5月18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2011819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

鉴于本案缺席审理。我做为刘某的代理律师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及时变更了诉讼请求,暂不要求分割财产,只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林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刘某和林某长期分居,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发生诉讼,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是判决二人离婚。

【律师点评】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离婚时间,在一方起诉离婚后,故意“下落不明”或“捉迷藏”,法院公告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后,依然不出庭。在此情形下,法院只能缺席审理离婚案件。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此外还要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债权债务问题等。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难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因此,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也已进行妥善处理,并且采用正确的诉讼策略,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本案即属此例。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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