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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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圣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应某租赁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2/9 16:08:38     浏览次数:932

一、基本案情

200931,北京美圣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甲方,以下称美圣美公司)与北京应开友服装厂(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北京应开友服装厂将大兴区旧宫镇大有庄服装科技大院第20幢出租给美圣美公司,建筑面积700.00,租金每月7000.00元,每半年交一次房租。该合同的租赁期限为20093月至2012228。合同期满,租赁费适当调整,美圣美公司有优先租赁权。

20107月份,因建造三海子郊野公园,大兴区旧宫镇政府实施拆迁。旧宫镇大有庄服装科技大院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20108月,北京应开友服装厂多次要求美圣美公司搬离。2010812,大有庄村委会也向美圣美公司下发通知。内容是:由于大有庄村处于三海子郊野公园拆迁范围,且近期面临拆迁工作,为不耽误各租户的正常生产,现通知各租户尽快找新的合适位置,并且于发放此通知7日内迁出。

2010813,美圣美公司委托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向应开友服装厂发出律师函,要求应开友服装厂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设备重置费用、提前搬家奖励费和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应开友服装厂拒绝了上述要求并拒绝接受美圣美公司交付的201091日至2011228日的房租。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应开友服装厂恶意解除合同,2010825日,美圣美公司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提存了201091日至2011228日的房租42000.00元。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911日,美圣美公司搬离该房屋。

2010912,该租赁房屋被拆除。

美圣美公司搬离后,多次要求与应开友服装厂协商解决其余的拆迁补偿事宜。应开友服装厂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10月十日,美圣美公司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应某支付拆迁补偿款。

据查,北京应开友服装厂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应某。

二、争议的解决

北京美圣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应某为被告,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营业损失、装修损失、搬迁费等。

经过大兴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营业损失、装修损失、搬迁费等费用共计30.00万元。大兴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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