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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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添加时间:2012/2/13 15:18:59     浏览次数:1056

一、基本案情:

2010118,在北京市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村南,王某驾驶别克轿车(号码:京GR4461)将张某撞伤。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全责。

事发当日,张某认为自己受伤较轻,不会有严重后果,没有去医院治疗,并书面承诺后果自负。

119,张某感到头部不适,被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张某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硬膜外血肿(顶左),颅骨骨折(顶双),头皮血肿(顶左),多发皮肤擦伤(膝左、足左)。医院为其实施了左顶枕开颅硬膜外血肿消除术。2010129,张某出院。医生建议全休3个月。

经鉴定,张某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支付了张某的医疗费用。张某出院后,要求王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王某认为,张某已经书面承诺后果自负,免除了其赔偿责任,拒绝赔偿。

张某将王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法律难点及其分析:

张某已经承诺后果自负,是否可以再向王某主张权利?

张某认为自己受伤较轻,不会有严重后果,因此作出后果自负的承诺。张某的目的是减少王某的麻烦,是善意的表示。由于张某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会构成伤残。因此,不能认为张某放弃了自己构成伤残时索赔的权利。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将张某撞伤,应当负赔偿责任。在事发当日,尽管张某承诺后果自负。但是,由于张某没有预料到自己会构成伤残,因此不能认为张某放弃了自己构成伤残时索赔的权利。鉴于此,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张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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