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3月6日,北京合益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北京恒瑞泰激光刀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将马家湾工业区的房屋租给北京恒瑞泰激光刀模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北京合益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将本村建好的房屋租赁给北京恒瑞泰激光刀模有限公司,出租地址为马家湾村南,租赁期为3年。自2009年3月10日至2012年3月9日,·······。如果国家占用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损失,按国家政策处理办法执行。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010年9月,由于国家储备土地,该房屋需要拆除,北京合益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要求北京恒瑞泰激光刀模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搬离该房屋。
2010年9月27日,北京恒瑞泰激光刀模有限公司搬离该房屋。
2010年10月,北京恒瑞泰激光刀模有限公司要求北京合益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产生的各种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北京恒瑞泰激光刀模有限公司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经查,马家湾工业区的房屋所有人是马家湾村委会。
二、争议的解决:
经法院调解,北京合益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给予北京恒瑞泰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一定的补偿。北京恒瑞泰激光刀模有限公司撤诉。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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