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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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北京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2/14 14:30:28     浏览次数:963

一、基本案情:

2008年,北京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军医项目经理部签订外用电梯施工合同,负责中国军事医学院科兴嘉园1号楼1号院和2号院的外用电梯的施工。200810月,北京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2号院外用电梯的施工交给杨某。

施工期间,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给杨某施工费32000.00元。

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某经过核算,一致认可尚欠施工费用113200.00元。

由于北京城建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军医项目经理部未支付工程款项,2010321日,北京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杨某出具欠条,承诺在201051前支付50000.00元,余款在2010101结清。

同日,李某作为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做出如下承诺:如果北京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2010101日前不能按时还清杨某的款项,李某承担所有责任。

但是,北京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欠款,李某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杨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13200.00元,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北京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杨某的收条,证明施工完毕后,已经支付杨某20000.00元。但是,该收条只有杨某签名,没有时间。同时,该公司认为杨某欠电梯租赁费16000.00元,应当扣除。

二、案情分析: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收条没有时间,无法证明该款项是在2010321日以后支付的。另外,电梯租赁费与施工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施工费中扣除。因此,做出如下判决:

判令北京顺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13200.00元;

判令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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