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7日,朴某委托金某与常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通州区杨庄南里78幢8单元602号房屋出售给常某。该房屋建筑面积是144.29平方米,成交价格是215.00万元。该房屋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成交。
同日,朴某(金某代理签字)与常某、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格是215.00万元。该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出卖方、买受方、居间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0年2月23日,经在北京通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查询,朴某得知该房屋自2010年9月20日交易给常某,交易金额是#万元。该价格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差很大。
朴某要求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如实说明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并提供其留存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遭拒绝。
朴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如实报告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信息。
二、争议的解决:
庭审时,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示了其留存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介绍了房屋买卖的相关信息。
朴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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