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案例汇总
李某诉北京市豪园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2/14 14:40:30     浏览次数:824

一、基本案情:

2007310,李某入职北京市豪园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大粥锅雅宝路店任厨师长。

2008724,赵某(北京市豪园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与李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赵某将大粥锅雅宝路店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每股16000.00元,共计80000.00元。李某在大粥锅雅宝路店工作期间,享有该店5%的股份。如果李某在三年内离开该店,赵某收回李某的股份,退回投资金额的50%.如果李某在三年后离开,赵某收回李某的股份,退回所有的投资额。

协议签订后,李某向大粥锅雅宝路店隶属的北京市豪园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八万元。该公司每月按大粥锅雅宝路店的经营状况支付给李某数量不等的红利。该红利直接打到李某在建行的账户上。除此之外,该公司照常给李某发放工资。

2011223,赵某以李某和尹某(北京禾跃田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市豪园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合伙经营与本公司经营性质相同的店并挖走员工到北京禾跃田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1114成立)工作为由,停止了李某在大粥锅雅宝路店的工作。并停止发放红利。

李某要求赵某返还投资款八万元并支付红利。赵某不同意。

李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分析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赵某借故辞退李某,并非李某主动离职。因此,赵某应当返还李某的投资款八万元。由于李某在20112月以后没有在北京市豪园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对该公司没有贡献,无权要求分享红利。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返还李某投资款八万元。驳回了李某分享红利的请求。

(刘维昭律师的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网站:www.liuweizhao.com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
电话:13522466520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刘维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或取得许可,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