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马甲与马乙均系马某的子女。马某于2009年6月6日去世。
马某生前与铁道部机关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NO.2000铁房字第#号】,承租北京市东城区大纱帽胡同#号房屋并长期居住于此。
东城区大纱帽胡同#号房屋是自管公房,产权单位是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房管处,管理单位是铁道部机关房地产管理所。
马甲、马乙的户口均在东城区大纱帽胡同#号。
马某去世后,马乙向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房管处提出变更户名申请,要求将大纱帽胡同#号的承租人变更为马乙本人。在“变更户名申请表”的 “家庭意见”一栏,马乙填写的是无其他家庭成员。
2009年10月26日,铁道部机关房地产管理所与马乙签订《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NO.2000铁房字第#号】,将东城区大纱帽胡同#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马乙,租赁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马甲认为,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房管处与马乙的行为侵犯了其承租权,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案情分析:
自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某一子女擅自变更承租人,其他子女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房是指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在北京市,根据该公房产权单位与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同,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它的产权单位是政府,经营管理单位是隶属于政府的房管所。
自管公房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国有房屋或集体所有房屋。它的产权单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是隶属于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管所。
关于因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引发的纠纷,在此暂不讨论。本文仅探讨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引发的纠纷,即:自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某一子女擅自变更承租人引发的纠纷。
一般而言,其他子女应当向产权单位反映情况,请求撤销该子女的承租人资格。如果产权单位推诿、拒绝,其他子女可以提起诉讼。
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引发的纠纷,在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因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引发的纠纷,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因为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是事业法人,而不是机关法人,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2、在北京市,关于公房租赁(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时只能依据相关政策;
3、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考虑产权单位的意见。如果产权单位认为自己是该公房的产权人,具有相关权能,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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