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4日,祖某应邀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饭后,祖某和几个朋友去KTV唱歌。在祖某的一个朋友(贾某)唱歌时,祖某用脚鼓掌,喝倒彩。张某误以为祖某在嘲笑他。于是,张某趁祖某不备,用啤酒瓶将祖某的头部打伤(后经鉴定,祖某构成轻微伤。)。张某被送往武警总队第三医院治疗,头部被缝了三针。当晚,祖某找到张某,将张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构成轻伤)。张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派出所报案。祖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海淀区看守所。在羁押期间,祖某的亲属(姐姐)与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张某贰万元。祖某的亲属(姐姐)的请求海淀区公安分局对此案进行调解处理。
二、本案的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公安机关能否对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进行调解处理?
一般而言,如果受害人构成了轻伤,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9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在第30条,该规定列举了可以调解处理的几种情形: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或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也就不再立案侦查移送起诉了,同时也不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了。
三、案件处理结果:略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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