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7日,单某与中农盛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单某的合同期限是2010年4月27日至2011年4月26日,工作岗位是大客户经理,月工资是3000元。
该公司在《业务员销售奖励政策》中规定,凡公司渠道销售公司产品的,提成比例按回款的5%提成。若销售人员仅完成每月任务计划的20%,没有提成。完成每月任务的20%--50%,领取50%的提成。完成每月任务的50%以上的,领取全部的提成。
自2010年4月27日起,中农盛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单某的实发工资为4000元。
在2010年11月前,中农盛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规定向单某支付了提成。此后,一直没有支付提成。
2011年4月26日合同到期后,单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是,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2011年5月20日,单某离职。在离职前。单某有七个休息日加班工作,该公司没有安排倒休。
2011年6月,单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中农盛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1月—2011年5月的销售提成、七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分析及仲裁结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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