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杨某是房山区城关镇北关村村民,房山区城关街道北新路#巷#号房屋系其私产。
1985年7月,杨某与吴某生育一女杨①,1986年12月,二人结婚.1992年6月,二人离婚。房山区城关街道北新路#巷#号房屋八间判归杨某所有。
1995年4月26日,杨某与张某结婚。1997年7月3日,杨某与张某离婚。1998年7月17日,张某生育一女杨②. 杨②后改名为张①.
任某与李某是夫妻。任某是城镇居民,李某是房山区霞云岭乡四马台村民,1994年9月8日,李某的户口迁入房山区城关镇北关村,成为该村村民。2001年6月13日,李某转为居民。
1995年1月3日,杨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杨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八间以及地上物卖与李某,价格为五万元整。在买卖协议上,杨某、李某、任某(李某的丈夫)以及证明人梁某签字。房山区城关镇北关村村委会加盖公章,村主任郭某签字。该协议一式三份。
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房款。杨某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李某。李某于1995年4月30日向房山区房山街道北关农工商公司缴纳了三千元房屋买卖手续费。
自1995年至今,李某、任某就居住在房山区城关街道北新路#巷#号房屋。
2003年1月28日,杨某死亡。
2011年6月1日,杨①和张①作为共同原告,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父亲杨某从未将该房屋出售,要求任某返还房屋。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1、张①是不是适格的原告?
2、杨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第一个问题:张①是不是适格的原告?
简言之,1995年4月26日,杨某与张某结婚。1997年7月3日,杨某与张某离婚。1998年7月17日,张某生育一女杨②. 杨②后改名为张①.由于张①不是杨某的子女,没有继承权,因此,张①不是适格的原告。
关于第二个问题:杨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简言之,杨某与李某均是北关村村民,其房屋买卖行为得到了北关村委会的同意,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三、案件结果:
在庭审时,法院向二位原告释明,杨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行为,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位原告撤诉。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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