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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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北京惠德社区服务中心、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2/21 13:25:12     浏览次数:926

一、基本案情:

2007220,田某与北京惠德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北京惠德社区服务中心为田某提供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072202010219,田某向该中心缴纳使用费用360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如遇国家政策因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如市政规划),互不承当责任。

2007416,田某在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注册成立了北京广盛源通汽车配件经销中心,零售汽车配件、日用百货,经营场所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水头庄289号,有效期限是20074162011415

2007411,为了登记注册,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为田某出具房产证明,内容是:北京广盛源通汽车配件经销中心租用我单位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租期一年,自2006912007831。在丰台区工商局备案的登记注册资料显示,北京广盛源通汽车配件经销中心的经营场所是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水头庄289号,该房屋的提供者是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

2009年,丰台区为建设丽泽金融商务区实施拆迁,田某租赁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同年5月,田某搬离。北京惠德社区服务中心没有支付拆迁补偿的相关费用。

经查,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是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北京惠德社区服务中心是承租人。

二、本案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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