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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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杨某、张某诉任某、李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2/22 9:32:45     浏览次数:852

任某(男)与李某(女)是夫妻。任某是城镇户口,在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工作。李某是农村户口,是房山区霞云岭乡四马台村民。199498日,李某的户口迁入房山区城关镇北关村,成为该村村民。2001613日,李某转为居民。

#(男)是房山区城关镇北关村村民。19926月,杨#(男)与吴某在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杨某由吴某直接抚养,房山区城关街道北新路#巷#号房屋八间判归杨#(男)所有。

199513,杨#(男)与李某、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其所有的房屋八间以及地上物卖与李某、任某,价格为五万元整。在买卖协议上,杨#(男)、李某、任某以及证明人梁某签字。房山区城关镇北关村村委会加盖公章,村主任郭某签字。

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房款。杨#(男)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李某。李某于1995430日向房山区房山街道北关农工商公司缴纳了三千元房屋买卖手续费。自1995年至今,李某、任某一直居住在房山区城关街道北新路#巷#号房屋。

1995426,杨#(男)与张#(女)结婚。199773,杨#(男)与张#(女)离婚。1998717,张#(女)生育一女杨*,后改名为张某。张某的出生证明上显示其母为张#(女),其父为杨#(男)。

2001年,杨#(男)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128,杨#(男)死亡。

2014年初,杨某、张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在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任某、李某,请求法院判令房杨#(男)与李某、任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任某、李某将城关街道北新路#巷#号房屋八间返还给杨某、张某。

任某、李某委托刘维昭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刘维昭律师认为,任某与李某是夫妻,购买房屋时,李某与房屋出卖人杨#(男)均为房山区城关镇北关村民,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后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村委会认可并同意该买卖行为。协议签订后,任某与李某交付了房款,杨#(男)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证交付给任某和杨某。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杨#(男)将自有房屋卖与任某、李某,且经过村委会同意并交纳了相关费用。李某作为城关镇北关村民,具有使用北关村宅基地的资格,其从杨#(男)购买农村房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驳回了杨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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