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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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添加时间:2012/2/24 12:41:11     浏览次数:1009

一、基本案情:

672726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人是邓某,注册地址是山西省大同市政务大厅217室,注册有效期是201047日至20204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为:木材、建筑用木材、胶合板、已加工木材、铺地木材、地板、拼花地板条、软木(压缩)、纤维板、木地板。

 “圣罗娜”牌地板的生产商是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销售商(北京)是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圣罗娜”牌地板除了有“圣罗娜”商标外,还有“地热专用地板”“中国环境标志”“ ISO9001管理认证”的图形标志。其中“地热专用地板”的图形标志是三个箭头和地热管道的结合,与邓某注册的第6727262号图形商标相似。

 邓某认为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和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为保全证据,2011331日,邓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的大洋路建材地板批发商城地板之家百木汇名品地板港888809号商铺购买了 “圣罗娜”牌 “水木年华”系列地板一包(型号:SM2005,数量:8块)。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2011421,邓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二公司赔偿损失。

二、我做为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出庭应诉。我的答辩意见(答辩状见附件)被法院采纳。法院驳回了邓某的诉讼。

  邓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被驳回。

 

 

 

附:

                     答辩状(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于原告邓某诉被告一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被告的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告二的商标是图形、字母的组合,原告的商标仅仅是图形,二者的图形没有任何相似之处,不属于商标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被告二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没有任何相同或相似之处,不属于商标近似。

二、被告二的产品“圣罗娜”牌地板有“   ”图形,该图形是产品性能的标识,不是商标,根本不会误导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

(一)“   ”图形是表示地板适合地热采暖的通用标识。

武汉中豪环保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明博”地板、北京汉斯宏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12橡树”地板、武汉拜尔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拜尔”地板、常州市横林地板有限公司生产的“横林”地板等很多公司都采用该图形表示其生产的地板适用于地热采暖。

(二)“   ”图形与“   ”、“   ”、“   ”图形在“圣罗娜”牌地板上并列摆放,其目的是为了说明该产品的性能和品质。

   ”表明该产品是地热专用地板,   ”表明该产品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表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标准。任何消费者都不会把上述图形与产品的来源联系起来,不会有混淆产品来源的可能性。

三、原告公证购买的“圣罗娜”牌水木年华系列地板是被告二在2009年开发的产品。被告二在2009年推广、宣传该产品时就使用了“   ”图形,以表示该地板是地热专用地板。当时,原告尚未注册其商标。由此可知,被告二使用该图形的时间远远早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

四、被告二的“圣罗娜”地板获得了“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地板十大品牌”、“全国工程建材首选品牌50家”、“绿色环保首选品牌”、“中国市场著名十佳畅销品牌”,产品不但在国内畅销不衰,而且远销欧美,拥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很高的知名度。

五、被告二在市场上从未见过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任何产品,客观上不存在侵权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

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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