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秦某和郑某于1991年6月5日在海淀政府结婚登记。1999年8月秦某和郑某购买了海淀区建清园小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
2000年8月2日,秦某和郑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冰箱、录音机等日用品全部归女方,房子的30%归女方。2009年5月,秦某欲将自己的房屋份额出售,郑某无力购买,于是秦某将该房屋(包括郑某的份额)出售给戚某,房款全部据为己有。
郑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返还自己房屋份额的款项。
二、案情分析:
由于秦某事先征求了郑某的意见,故不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仅侵犯共有财产权;依约定,郑某拥有该房产的30%。秦某以60万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戚某后,应当将其中的30%(18万)返还给郑某。
三、法院判决: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秦某返还郑某的房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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