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3年11月13日,李某(男)与刘某(女)在北京市西城区登记结婚。1996年10月22日,女儿李X出生。
2009年3月9日,李某与刘某在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李X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2010年3月,李X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为每月1000.00元。
二、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李某与刘某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李X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用?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因此,李X有权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用。
法院受理后,一般会根据李X的陈述,调查了解李某与刘某的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了变化,李X的生活费、教育费是否有增加的必要等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